司法拍卖竞买人资格问题

文/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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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不得作为竞买人的情形: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人民法院的拍卖房产活动。

2、人民法院的义务:(1)人民法院在组织司法拍卖活动时要在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必备的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2)成交后,在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人民法院应当审核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3、相应后果:(1)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拍卖成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违背公序良俗主张拍卖无效。(2)出现第(1)中情形,买受人要承担赔偿责任。(3)竞买人虚构资格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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