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探幽:47.故意的概念

1.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关于故意的学说

关于故意的学说,实际上是关于故意内容内容或者本质的学说。

(1)意志说/认识说/动机说

意欲实现构成要件内容才成立故意的学说为意志说(希望说),只要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就成立故意的学说为认识说(表象说)。动机说认为故意与过失的区别,要以行为人的认识与意志是否结合起来,即是否成为行为的动机为基准。

(2)盖然性说/可能性说/风险理论与容认说

盖然性说以认识说为基础,也是只从认识因素方面区分故意与过失,即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时是故意,只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是过失。

可能性说认为,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盖然性,只要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具体可能性便成立故意。

风险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的某个决定与法秩序的风险原则不相容,那么,其行为就是故意的。

容认说认为,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时,应根据其意志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容认结果发生的是故意,不容认结果发生的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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