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事件的另一种看法

这两天鸿茅药酒事件刷屏了,其中涉及值得讨论的问题很多。律师存不存在双方代理的问题;民刑交叉的判断问题;公安机关执法的正当性,逮捕措施要求的社会危险性判断问题等等。不过,今天我不谈这些问题。从央视记者王志安的一个采访中,我注意到有三个细节,值得大家讨论。

1、谭医生的辩护人胡律师说,当地公安说,如果做无罪辩护,肯定会重判,并且举了北京律师在当地辩护的另外一个案子作为例子。

2、谭医生让胡律师征求一下法官,如果做无罪辩护不利的话,让胡律师不要做无罪辩护。

3、谭医生另外一位辩护人王律师给谭医生及其家属灌输的一种思路,让认罪,获得轻判。

从这三个细节中,可以看出,当事人不认罪和律师做无罪辩护,经常会遭到重判的结果。

那么,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是不是真的存在?存在程度如何?合理吗?律师、法官都心里清楚,值得深思。

当然,认罪悔罪是量刑情节之一。当事人认罪态度怎样,会影响到量刑。但是我不理解的是,律师是基于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独立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什么律师做无罪辩护,要重判被告人。律师做无罪辩护,要重判被告人的逻辑道理何在?

与此联系紧密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被告人自首时,要求如实供述。本身法律这样规定没有任何错误,关键是司法人员认定自首时,把如实供述的标准与办案人员认为的事实划等号。被告人供述的与办案人员认为的一样就是如实供述,否则就不是如实供述。

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把如实供述的标准与办案人员认为的事实划等号,也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大多情况下办案人员认为的事实就是基于对在案证据判断得出的事实。但问题是,有些办案人员法律素养不够,证据裁判意识没有,即便是具备法律知识,有证据裁判意识,也可能存在因疏忽、逻辑推理错误等导致判断的事实错误的情况。这样的话,把他们认为的事实作为标准认定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就肯定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制度是必须的。不但要允许人家说话,还应该允许人家说出与你认为的情况不一样的话,以防止出现认定结论的错误。不能因为当事人说了你不想听的话,就重判当事人,更不应该因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而重判当事人。

如果做无罪辩护,就重判被告人,成了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准则,那将会存在实际上掏空辩护制度风险。权力将变成出笼的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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