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宅基地的确无法继承。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具有福利性,农民获取的途径是向村委会申请是无偿的。所以按照这个道理来说,当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时,则村委会有权利收回该土地,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不属于个人。
比如宅基地上有地上物,按照《婚姻家庭继承法》来进行法律程序,由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继承程序。可是这么一来就会出现奇怪的问题:宅基地属于集体而宅基地上 的地上物则属于个人。这明显与“房地一体”原则相悖。 如今解决这种问题的关键取决于该地村委会的态度。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来看,现在村委会总的做法有 这么几种:
1近亲属
继承人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且名下没有宅基地且独立分户且为死者近亲属,则毫无疑问按照一般的继承手续即可继承宅基地和房产;
2地面物补偿
继承人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允继承,并拆除地上物,但会对地上物进行估值向继承人进行补偿;
3使用权
继承人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但确实为死者近亲属,以《继承法》相关规定,地上物允以继承,按“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允死者近亲属使用,但该使用是附条件的,该条件是不允继承人装修,翻新地上物,直到地上物倒塌则该宅基地收归集体;
当然,事情也不是那么的悲观,虽然这条法律堵死了村集体以外成员宅基地继承的路,却开了另外一条路给老百姓。虽然住宅地不能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在我国农村,长期奉行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自然可以使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虽然不能被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而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如果是空白宅基地,那就不行了)
宅基地继承的问题,可以从四个维度来分析,你户口是不是在村集体,你名下是否有宅基地,你户口是否独立,你是否跟被继承人是亲属关系。这四个因素不同的组合结果,对具体认定也不同。有相关问题的朋友,你们明白了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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