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千呼万呼中终于出台了。《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这里的规定给老师们的教育行为一个很好的规范。今后老师们在惩戒学生时就要严加规范自己的行为,严加审视自己的惩戒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这里其实很有文章的。
首先,老师们在惩戒之前就要弄清楚这个学生的言行举止是否在“规定”的范围里,在了,还要让班干部或者其他同学知晓甚至证明这个学生行为举止的错误的存在,要白纸黑字的写下来,要证据确凿。以防家长的无理取闹。
其次,老师们惩戒的度要掌握好。虽然学生犯错了,那如何惩戒,怎么惩戒,惩戒的重与轻的尺度的把握,还是大有学问的。如果有家长找茬,老师们还是无法解释,你说是轻,家长就认为重,这个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谁判断说了算,还需要去探索。
第三,老师的惩戒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需要,需要界定。有的学生会信口雌黄的说,我没犯什么错误老师就打我了。如果老师没做笔录,没找几个同学证明,还真有口难辩的。如果老师在特定的情况下忘记了这一步骤,那老师们如何保护自己呢。我想还是忍为先,还是要走第一步骤的,否则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虽然我们知道,没有一个老师对学生有成见而去体罚他,没有一个老师因达不到自己的诉求而去体罚他。
第四,老师们一定不要把自己在家里在社会上遭遇到的坏心情带到班级来。有这样的心情,往往会“迁怒于他”,对平时看不顺眼的学生,对发生在眼前很细小的错误行为横加指责,破口大骂,甚至拳脚相加。这就酿成了后果。所以学校之外的事就在学校外解决,解决不了的,在走到学校大门的时候也要把它甩在门外。网上不是有位老师在班级门口停顿一下,深呼吸,张张嘴,努力使自己微笑着。这就“公私分明”了。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过激行为的,不会鸡蛋里挑骨头的。
第五,明析“教育惩戒”,不是教育惩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很显然,惩罚比惩戒程度要深,力度要大。惩戒通常以交谈的形式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能意识到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那老师们惯用的罚站甚至蹲马步,打手心,揪耳朵,打嘴巴,戒尺敲腿和屁股,乃至于用侮辱性的语言都是惩罚,都不在《规定》范围里,也就是不收法律保护的。我们要对“规定的方式”要进行深入探讨,哪些是规定的方式。
第六,老师们要树立起“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有限避免惩罚行为的发生。惩戒的行为有时候是非常有必要的,是针对极个别非常调皮的屡教不改的学生的。这些学生我们完全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加以注意,加以引导,“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手段对他们进行逐步改变。日常我们要用正面的人物形象、先进的班级典型来熏陶他们。同时,我们要对后进生要一视同仁,甚至“另眼看待”,多和他们谈心,阜宁鼓励他们,阜宁给一些他们容易达成的任务给他们完成,树立信心,建立自信心。
《规定》出台,不是老师们的尚方宝剑,恰恰相反,是规范我们教育行为的准则,是督促我们要以“立德树人”为工作核心,培养学生健康人格为抓手,要有提前谋划提前预知的意识,用更符合规范的教育行为来培养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