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20日下午5时30分许,原告方某与其同学放学后在被告陈某家门口玩耍,被被告陈某堆放在门前的砖块(建房后剩余)掉落砸伤。同日,原告方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5月24日,右侧胫腓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5月28日,原告方某出院,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13944.12元。后报销8377.40元,个人实际支付金额为5566.72元。原告方某伤情经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0月26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方某1后期手术除内固定物需费用约7000元人民币。被鉴定人方某1损伤未达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方某支付鉴定费3000元。事发后,被告向原告方某支付5000元费用。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方某诉至本院。
争议焦点:
谁对原告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裁判观点: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身有过错的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方某与其同学放学后在被告家门口玩耍,被被告陈某堆放在门前的砖块掉落砸伤。被告作为砖块的所有人及堆放者,堆放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过错明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方某2疏于对其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方某起诉遗漏主体,应将与原告方某一起的同学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因其堆放砖块地不属公共道路,同时其未提供与原告方某一起的同学存在过错的证据,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某方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