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龙哥的英雄为什么该是罪犯

1、昆山龙哥事件中砍死“宝马纹身男”的“电瓶车小哥”不管从以弱胜强、不畏霸凌的传奇性还是从大众朴素的正义感两方面都毫无疑问的获得了吃瓜群众的支持。但遗憾的是,“电瓶车小哥”还是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便他砍死的是一个“不学无术”、“为非作歹”、“持强凌弱”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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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瓶车小哥”在群众眼中是“英雄”在法律面前却是“罪犯”,之所以如此,用刑法专业术语说是因为他符合“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这他妈就不符合大众的朴素正义观了,一个人渣莫名其妙想用刀砍我,我他妈还不能反击?反击了我还犯法?这是哪门子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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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的,还真不能随便反击,即便是个人渣、疯子、十恶不赦的大恶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仅仅成立于“正在进行中的危害”,什么意思?意思是仅仅在危害“现实而紧迫”时成立,昆山龙哥主武器都丢了哪里还存在“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个时候你是不是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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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别困惑,怀疑很正常。因为复仇的基因是深刻在每一只哺乳动物灵魂深入,在这一点上人类和非洲大草原上的豪猪信仰相同的自然法。“复仇”——用法哲学上的说法就叫“私力救济”。那么在文明社会中我们为什么要对“私力救济”严格限制其边界而用“公力救济”来取而代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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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为我们的先民一开始生活在野蛮的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霍布斯称其为自然状态),这时候我们发现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尊严常常得不到保障,因为人和人之间相互猜忌和斗争造成了“所有人是所有人的敌人”局面。于是我们选择相互约定交出我们的部分权利来构建一个共同体。我们选择相信彼此,选择相信这个共同体的存能保护我们的安全、财产、自由和尊严。



从那时起,我们就选择交出“私力救济”的权力而遵从“共同体”的意志;也是从那时起法律变成了这个“共同体”意志的体现;还是从那时起“我们都心甘情愿做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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