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是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然而,当团体险遭遇工伤,保险公司却拒赔时,企业和员工往往会陷入困境。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怎么解决保险公司拒赔问题?
案件回顾
2022 年 3 月,A 公司与 B 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保险投保书》,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梁某为被保险人。保险有效期内,梁某因工伤报案,治疗后做了伤残鉴定,申请理赔。B 保险公司以梁某职业类别超出团体保险约定范围(《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仅适用 1 - 4 类职业人员参保,梁某从事 “木材搬运工”)为由拒赔。于是,A 公司将B 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解决这类保险拒赔案,重点分析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虽保单 “特别约定及备注” 加黑处理,《团体保险投保书》回执称已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无 1 - 4 类职业介绍说明,微信聊天截图仅能证明发送过职业分类表,不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已向 A 公司明确说明职业分类、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职业分类表将 “木材搬运工” 列为第 5 类职业,但无定义,梁某在木制品加工厂搬运原料时摔伤,其职业是否属于 “木材搬运工” 难以确定。
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 B 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梁某不产生效力,B 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向梁某赔付保险金。
团体意外险相关知识要点
(一)保险特点 团体方式投保,保险责任、给付方式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职业,与年龄和健康无关,职业类别与风险等级直接相关,保险公司据此确定保费标准和保险责任。
(二)保险公司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超出职业类别拒赔时,应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应附职业类别表,并对免责职业类别清晰定义,保障投保人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提示,并书面或口头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指导意义
对于企业(投保人):签订团体保险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职业类别范围及定义,确保自身知情权。若发生工伤拒赔,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可据此主张免责条款无效。
对于员工(被保险人):了解所在企业团体保险情况,发生工伤后,若遭拒赔,可协助企业判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合法,维护自身获赔权利。在团体险遇上工伤拒赔的情况下,企业和员工应依据法律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相关义务,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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