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的计税(旧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具体操作时,根据发放年终奖当月的应税工资是否高于个税起征点3500元,分为两种情况:
1、应税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税公式:年终奖总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是按年终奖总额/12月来对应。
2、应税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税公式:(年终奖总额-应税工资和起征点的差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是按(年终奖总额-应税工资和起征点的差额)/12月来对应。
(图: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税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二、年终奖的计税(新政)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通知》也给予纳税人选择: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图:适用年终奖单独计税)
(图:适用年度综合计税)
三、新旧政的对比
举例:某企业员工王先生,在2019年1月取得2018年年终奖30000元。
(按旧政)应缴纳个税为:30000元除以12个月,每月分摊2500元,在旧个税法税率表中,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以此计算王先生年终奖应纳个税:30000×10%-105=2895元。
(按新政)王先生年终奖每月分摊25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应纳个税为:30000×3%-0=900元。
对比:该例中,新政带来的个税优惠明显。
四、新政的两种计税方法对比(选择单独计税,以及选择年度综合计税)
举例:某企业员工王先生,在2019年1月取得2018年年终奖30000元,月度应税工资10000。
(选择单独计税)1260
(选择年度综合计税)1680
对比:该例中,选择单独计税更实惠。但对于低收入群体则是选择年度综合计税更实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五、新政下的个税盲区(临界点)
在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时,存在新政下的年终奖盲区(临界点)。在选择年度综合计税时,存在新政下的年度收入盲区(临界点)。两个盲区一致。
假设应税奖金360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个税1080。
那么当应税奖金为36001时,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年终奖个税3498.1。
当应税奖金落在区间(36000,38566.67),实发奖金都低于36000元的“实发奖金数”,该区间被称为“盲区”。这样的盲区总共有6个:
(36000元,38566.67元)
(144000元,160500元)
(300000元,318333.33元)
(420000元,447500元)
(660000元,706538.46元)
(960000元,1120000元)
六、盲区避税实操
要避开盲区通常有3种方案:
1、人为避开盲区。即应发奖金在盲区内的,将应发奖金控制在区间的左端,如36000、144000、300000、420000、660000、960000。多出的额度可直接分配给别人,或让别人代收和转账。(最快拿到年终奖)
2、把应发奖金拆成2部分,一部分按年终奖正常计税,另一部分并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3、把应发奖金拆成多部分,一部分按年终奖正常计税,其余并入当年其他月份工资合并计税。(个税总额最低,时间成本最高)
七、信息系统帮助员工自助避税
年终奖虽然复杂,但如果企业有强大的信息系统,或者购买相关服务,可尝试将上述避税实操的不同方案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员工自由选择,好处是:
达到好的避税效果
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现金流
提高员工薪酬满意度
这就是体现HR的价值,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