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提起:1/3以上委员提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 7日内);(《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主任认为需要)
2)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召集时由副主任召集,副主任也不召集时,由街道办指定一名为委员召集和主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
3)会议召开7日前,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4)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一人一票;做出的决定需要全体委员过半同意;决定需要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公告(3日内);
5)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
6)邀请社区工作站列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应当;《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可以)
7)业委会会议需要有书面记录(委员签字+业委会盖章)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