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边界 5&6

5 自由与隐私

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吗?

法律法规

《纽约隐私法 》
隐私法将隐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第二种是“虚光性隐私”,描述存在错误信息,但是对被害人的名誉并无损害。第三种是利用某些装置如窃听器,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间。第四种,散布真实但是令人难堪的隐私信息。

案件

第一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杰奎琳诉芭芭拉

杰奎琳阻止了一名长得像她的模特芭芭拉在广告中出现。

1967第二种是“虚光性隐私”,描述存在错误信息,但是对被害人的名誉并无损害——《时代周刊》诉希尔案希尔控告

《时代周刊》违反了纽约隐私法,《时代周刊》被判3万美元损害赔偿,其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以五票对四票的微弱优势,推翻了周法院的判决。这是隐私权益第一次证实被用以抗衡第一修正案对于表达自由的保障

第三种是利用某些装置如窃听器,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间——舒尔曼诉group w 制作公司

舒尔曼因护士拍摄她的救援过程并在电视台播放而起诉该制作公司。法官指出“政府不得规定媒体应当报道什么,但是媒体也不能打折搜集新闻素材的名义非法窥视民众,实行新闻专制。”

第四种,散布真实但是令人难堪的隐私信息——西普尔诉《旧金山新闻》

西普尔因拯救福特总统而被大肆报道,该杂志社公开了他的同性恋身份,而他也确实是同性恋。法官认为西普尔的同性恋身份早已被多人知晓所以不是隐私。

总结

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对于保障人类自由来说,无疑是重要的;但对于构建一个健康的社会,这不是唯一重要的。倘若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那么它只会是一个令人恐惧的胜利。

6 媒体的特权

媒体记者的证言特免权

案件

1972布兰茨伯格诉海斯(Branzburg v. Hayes)

布兰茨伯格是肯塔基州的一名记者,他撰写了一篇采访年轻人吸大麻的稿子,政府要求他交出受访名单被拒绝。记者的主张在最高法被驳回,拜伦·怀特法官直接表明其观点“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在陪审团面前作证是否削弱了第一修正案保证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我们认为并非如此。”但该案任存在不同观点,记者是否可以获得证言特免权还无从定论。

问题

1 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作者,比如博客主人,并没有记者证。如果法庭根据“逐案原则”分别认定谁有资格享有证言特免权而谁又不够格,那么法官就是在颁发类似“新闻记者许可证之类的东西”,这对美国媒体而言,这就是官方控制了媒体的表现。

总结

迄今为止有关媒体记者是否拥有证言特免权 ,如果是,那他们拥有多大限度的证言特免权等问题,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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