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财税热点!2020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0年即将结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针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究竟能否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第1种观点:根据该文出台的税收政策的初衷是可以扣除的

第2种观点:2020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在2021年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下面将此类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可供大家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A、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按当期成本费用一次性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手时间确认,另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完毕节算后的时间确认。

2、固定资产在开始适用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由此得出结果,2020年12月购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是可以在2021年纳税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还规定: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以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的,以后就不得再更改了。

      注意:本通知所说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4、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方法是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所以,不需要会计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5、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之,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明确了以下几点:

1、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明确购进时间点的确定原则: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的时间点为确认购进的时间点。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点为确认购进的时间点。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为确认购进时间点

4、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开始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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