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说到第二个问题。今天接着说第三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说怎么理解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含义。我国公司主要在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创业板上市,这些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定义。但是后来出现了新三板,那么问题来了:新三板到底属不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范畴。我个人认为不属于。无论是百度百科还是360百科(虽然这俩也不权威)均显示:新三板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而且对参与的交易者也有门槛的要求。由此可见,新三板就不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范畴,因此投资于新三板公司的股票也不受是否持有12个的限制。
第四个问题来说说代持吧。代持股份是规避某些监管规定的产物,或者是金融创新的 结果。代持造成了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的现象。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到底应该作为名义股东的股息红利还是实际股东的股息红利,一直没有定论。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税务机关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认为应该确认为名义股东的股息红利。但实际上对于名义股东,在会计处理上都不将其作为收入,哪来免税一说。实际股东做完收入,形式要件不符合,不能免税。我的意见是,代持是自己坐的腊,认栽。
第五个问题说说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分红的一种形式。在会计上,被投资方需要进行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但是投资方不需做账务处理,只需要备忘录登记就行。税收上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呢?我的观点是应该,股票股利使得被投资方获得了股票这种非货币性收益,按照税法就应该计入收入。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呢,国税函[2010]79号里明确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确认为收入,因此是否免税的问题也无从谈起。那么非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至今没遇到过,遇到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