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有新闻报道显示,美国联邦法院有16000多个案子拖了三年还没有判决。相同地,早在1979年,就有学者研究发现,德国法官每年人均办案量是206件,只有英格兰和美国加州法官的五分之一。直到2014年,德国法官的人均办案量也只是218件,与1979年的206件相比没有太大差别。
人们抱怨法官殆政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也成了社会上很常见的一个问题。难道法官就真的没法提高速度吗?案子长久积压不判的的确确是因为法官懒吗?
其实并不全然。我们当然无法排除部分法官懒政的行为,但更多的还是得从司法的结构性角度来看。法律的演变向我们说明了这是一个人们从报仇雪恨转向靠第三方判决机构来处理问题的过程。法官“懒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时间成本,判决质量,人力缺少等这方面因素。
委托人希望法官能尽心尽力快速准确地处理自己托付的案子,但对于法官来说,即使是小的案件也需要收到程序公平的制约。勤奋不是用来衡量法官水平的重要指标,即便是一个法官懒惰,也不能就此认定该法官能力不足,速度快不一定就能带来理想中的效果。例如,我们国家某个县法院的法官,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直接套用以前的刑事判决书,复制粘贴,草草了结案件,这对当事人来说自然极不公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认为做事情应该既保证质量又保证速度,这也是为人所推崇的,甚至可以成为一个人能力的象征。但在法律界,判得快和判得准确是一对根本矛盾,要兼顾两者近乎无解。提高效率,就可能损害质量。在真实世界里,黄金分割点难以寻找。
“慢”是法律的一个特征,速度上的缺陷不一定就会带来完全不好的影响。例如法律就试图培养公众的“慢速”心态,抑制报仇雪恨的“快感”。这有利于人们遵守规则,变得更加理性和具有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