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11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还可以再申请执行吗?

申请执行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属于申请执行人的私权范畴。对于这样一种程序性权利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自由权,既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允许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撤销执行申请,放弃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终结执行后,2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此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普遍对“撤销”执行申请和“撤回”执行申请的适用和理解存在混淆。其实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撤销”执行申请和“撤回”执行申请含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法院没有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因此,撤销和撤回的结果都是裁定终结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两者的适用区别甚大,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只有《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中规定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才能撤回执行申请,所以撤回的适用应仅限于此种情形。

撤销和撤回执行申请的后果也有一定的区别,撤销申请后,2年申请时效重新计算且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撤回申请后,2年申请时效自和解协议履行期满后重新计算且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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