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很想知道究竟什么是“二选一”?

前天中午在去修手机的公交车上,突然就刷到一条消息,接着就是无数条消息和无数个公众号写的文章,可以说是全方位报道+全方位分析+全方位解读了这个事,当然也激起了我的强烈的好奇感,所以究竟什么是“二选一”呢?

二选一”实际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违法,如果实施“二选一”的企业具有足够的市场力量且切实形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时,就可能会形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如果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二选一”,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即反垄断里面的“排他性交易”或“限定交易”,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平台限定商家,要么选择A平台合作要么选择B平台合作,AB两个平台通常是竞争对手。这种情况多出现在电商平台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的时候。而且显然在此情况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是更容易实施“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的。这样的结果就是,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竞争对手被排挤,而如果这种行为没有被及时限制,持续下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话语权更大,可能会走向独家垄断的情况。而一旦垄断实现,平台就可能实施垄断行为,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不如市场存在竞争的情况好。

上文说到“二选一”不一定必然违法,所以现实中违法的“二选一”行为还是比较难界定的,反垄断法中相关规定,认定一家企业行为是垄断行为还是市场行为,取决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这两个前提条件。

著名的3Q大战应该算是“二选一”的源头,2010年11月3日,某讯宣布在装有某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XX软件,用户必须卸载某0软件才可登录XX,强迫用户“二选一”。针对此情况,2012年11月,某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某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后于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认定某讯旗下的XX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了某虎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所以“二选一”不一定必然违法,需要判定实施“二选一”的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力量且是否切实形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但这2项判定都不是一项简单容易的事,甚至可以说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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