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社保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对社保违规行为监察和处罚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及社保违法行为接二连三地被曝光,大家对社保违法行为越来越重视。那么社保违法行为都有哪些?这些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及带来什么影响?值得大家关注。

结合国家的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所接触的社保违法行为,特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并分两期进行分享,本期先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角度,细说社保的违法行为。

社保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即便员工不同意缴社保,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故一些用人单位基于员工签订了协议,同意不缴社保,不为其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也是违法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法律法规对社保的缴纳时间、缴纳基数有明确的规定,以深圳的养老保险为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通过没有劳动关系的机构代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此种代缴行为是无效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以下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另外,部分省市还对上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如广东省明确: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六、用人单位不配合员工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1、未及时按规定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导致员工无法在下家单位缴纳社保的;

2、未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员工无法及时享受退休待遇的;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使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七、不配合社保监督部门的检查及监督

1、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3、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

以上是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梳理,希望对你有帮助。下一期将与大家分享社保违法行为的影响及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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