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融聊管理)
留抵退税是将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通俗地讲,留抵退税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到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么,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财税公告【2019年】39号政策的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是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应该说,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是可以退税的。
按照税法规定,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相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留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我们举个例子,看看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计算。
比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满足申请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条件,且进项构成比例为100%。甲企业2019年3月末存量留抵10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可知,甲企业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而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那么甲企业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60万元(100*100%*60%)。
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税务机关60万元的退税款,那么甲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需要从200万元调减为140万元(200万元-60万元=140万元)。此后,甲企业可以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留抵税额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形成的。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而销项税额是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额。
而留抵税额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比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但没有全部实现销售,或投资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等;另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企业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
因此,企业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满足留抵退税的五个条件。
2023年5月8日
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