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经典||南华经解读76
【释义】在这一段中,庄子再次回到关于论辩和是非的问题。从认识论的层面看,论辩过程中能不能找到一个共同的判断标准?他假定了几种可能的情况:你我之间辩论,“你”和“我”作为论辩的双方,所持观点都不能作为标准。
如果有第三方参与进来,那么可能出现几种情形,或者该第三方与“你”的观点一样,如此便与“你”处于同一方,从而,不能成为标准;或者他与“我”的观点一样,既然与“我”一样,也不能成为标准;或者其自身有独立的观点,在此情况下,他的观点不过是“你”和“我”观点之外的第三种观点,亦即构成新的一方,同样也不能成为三方共同的标准;或者与“你”和“我”一致,既然与“你”和“我”都相同,也无法构成具有普遍性的标准。
这样,不管处于哪种情形,每种观点都无法成为能够把论辩的各方都统一起来的共同准则。从以上分析中,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即不存在普遍的标准。可以看到,庄子的以上推论,旨在进一步消解是非之辩:从逻辑上说,一旦有是非之辩,就会有观点的差异,在缺乏共同评判标准的情况下,不同观点之间孰是孰非便无法确认,从而论辩本身将变得没有意义。
由此,庄子引出结论:对于各种不同的言与论(所谓“化声”),都应超越其间的彼此“相待”(对待),超越的具体方式,则在于“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倪”本有分际之意,但“天倪”则表现为自然之分,对庄子而言,自然之分与自然之齐在“自然”这一层面彼此相通,与之相联系,“曼衍”则表现为自然的变化。总起来说,“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也就是顺乎自然,超越人为执着的是非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