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由此造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停发工资,给予处罚,甚至解除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案例:

宋某系用人单位职工,并于2012年4月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在沈阳市东陵区望花街从事板车司机工作,每月工资1678元,于每月15日前足额支付,该合同履行至纠纷发生时段,劳动合同约定的宋某的工资标准变更为基本工资3655元,其余约定事项未发生变化。

2016年1月28日宋某在履行运输工作过程中,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以“违法改变机动车外形”的理由作出罚款并扣分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对该处罚知情且未予调换宋某驾驶的该违法改装运输车辆,从2016年2月1日起,宋某每天出勤打卡,但拒绝其板车司机的运输工作,用人单位亦因宋某拒绝履行其工作义务,从2016年3月起,停发其工资至今,从上述停发工资的应发工资日2016年3月15日至本案立案所在月份的欠发工资日2017年3月15日,所停发工资的欠发工资起始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工资发放日所发工资为上月应发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本案宋某以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作出“违法改变机动车外形”罚款并扣分的行政处罚后,用人单位未为其提供其他符合车辆管理规定的运输车辆为由,主张其“无法进行岗位工作”的诉求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拒绝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定性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车辆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应享有双方约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但虽宋某于2016年2月之后正常出勤,因其停止履行运输工作义务,故丧失了加班费、绩效工资、补助、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构成部分的发放依据,用人单位应向宋某发放停发工资其间的基本工资;因宋某的“停运行为”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停发宋某工资的行为,于法无据,对其“不向原告(并案被告)宋某支付2016年3月1日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期间全部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均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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