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孔某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15000元。公司未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孔某随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然而,企业管理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录像视频等证据,证明孔某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索取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件分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孔某故意不与企业管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某企业管理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对孔某的仲裁请求似乎应该予以支持,但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视频,可以认定某企业管理公司自孔某入职之初即多次向孔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孔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拒绝签署。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
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不让守信者吃亏,不让失信者获利。
澜亭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民法典的“帝王条款”,也是构建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的基石。在劳动关系领域,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过程中严格遵守诚信原则。
鉴于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防范“劳动碰瓷”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因违法用工而产生更大的争议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