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贝卡利亚之论述

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

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第二个理由: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欲望促成人健忘,即使对于一些最要紧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欲望的。

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他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的不必要性的理由归纳如下:

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第五,死刑的适用使得司法错误成为不可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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