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视规则最终必将付出代价

蔑视规则最终必将付出代价

说中国是一个没有信仰的国度,估计大多数人会点头赞同。说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估计一般的中国人基于切身的体会也会同意。没有信仰,良心没有约束,为了私利不怕五雷轰顶。没有契约精神,签了合同可以不履行,承诺等于空气。

我有一年接了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是签订了合同的,然后指派我作为其代理律师。代理合同都约定好的,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撤诉等都是案件的解决方式,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了问题,都是合同履行完毕的体现,中途不退费。在收取了代理费后,代理律师开始了为其书写诉讼状、准备案件证据材料,立案,调解。后来没有开庭,当事人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在当事人领取了民事调解书,离婚程序完成后,她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要求退费。理由是没有开庭,他们自行协商离婚的,律师没有起到作用。后来翻起合同,里面清楚的写明了“调解离婚”是案件结束的一种方式,是不退费的。但她坚持合同她没有看,她也不清楚合同的内容,只是我们叫她签她就签。既然法院都因为调解而退了一半诉讼费,律师费至少也要退一半。死缠烂打,无奈,退了一半给她。

签合同不看合同,里面内容不知道,是不遵守合同的最好托词。这一方面说明合同在他们眼睛里只是需要这么一个东西而已,并不是拿来遵守的。另一方面确实说明了他们没有契约精神,对自己的承诺毫不尊重。

我也经常接到电话咨询,有些问题确实让人哭笑不得。“程律师,你帮我看看,我这个合同怎么可以不遵守?”“程律师,你说说我一定要按合同来吗?你能不能帮我找找漏洞”。在这些当事人眼里,合同就是拿来违反的,而不是拿来遵守的。

由于没有契约精神,没有规则意识,很多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都成了大问题。

企业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他们买社保,员工自己不愿意签订也不想交社保,而是希望企业将社保金直接打到自己的工资里。当企业这么做了后,员工一年后却以企业不给员工交社保离职并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这些员工根本就是视自己的承诺为无物。一些业主公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大楼,工程完工后拒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拿着施工合同起诉,业主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但是在打了折扣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业主公司还是拒不履行。在执行阶段继续耍赖,要求打折。这些种种,无不凸显了契约精神的缺失,规则意识的淡漠。在当下不按规则出牌,弯道超车,跨越式发展的激进口号掩护下,他们甚至将这些无视规则,将承诺当草纸的行为视为经验之谈,作为超常发展的绝招。

中国频频出现的一些对抗性事件的出现,同样暴露出没有规则意识导致的恶果。平时签订合同时无所谓,真出了问题就将合同甩在一边,开始用伤及无辜的方式来维权。

如果说中国人没有信用意识是不对的。《论语·为政》里就有关于守信用的内容。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意思是作为一个人却不讲信用,不知他怎么可以立身处世!然而这种伦理道德性质的信用与现代社会的规则意识还是有一些差距的。国人知道道德守信的重要性,但对于市场经济的合同遵守却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尤其涉及经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心理压根就不把守信当做一回事。

正是由于对规则意识的漠视,导致很多问题在没有成为问题之前不来解决,出了问题之后用暴力用伤及无辜的方式来解决,导致问题越发严重。比如安徽某地一小孩从某一高楼坠落死亡。这本身是一个极大地悲剧,大家极为同情。可是这个家庭在孩子去了以后,用多辆汽车堵住小区的门口,导致大量的私家车无法出入小区,给小区的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原来物业合同就有规定,高层阳台不能封闭,双方对此是有约定的,都签字盖章的。当初不对此不合理的约定的进行修改,进行论证或者抗争,一旦出了问题就以阳台不给封导致安全隐患导致悲剧发生,用堵住小区出入口的方式来“声张正义”,伤及无辜,扩大事态,用一个悲剧连接另一个悲剧,或许还会产生更多的悲剧。

蔑视规则最终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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