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出口退税税收政策的过程就像是做一个大大的阅读理解,阅读原文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
首先我们先要知道出口退税是什么☞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概念不难理解,不过你也许纳闷政府为什么这么好心还要退钱给企业,这当然是有目的滴,为什么要出口退税☞通过出口退税,企业可以有一个不含税的生产成本,从而使价格压低,这样就可以事我国的产品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出口。这里我想通过一个表格来演示为什么出口退税可以使企业的成本不含税(数字不严谨,重点演示原理)
由表格可以看出消费者的价格有两部分组成,生产企业索取的和政府索取的,所以如果政府让步,将征的税退回(只能做到在出口环节不征收销项税额,且可退税部分进项税额按退税率退税),则将大大降低商品价格。
针对不同的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是不同的。“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使用的退税方法,而“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使用的退税方法,这两者税收征管对象和计算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别。我们这里重点讲述第一种:“免、抵、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我们先来理解一些相关名词的概念,以便用通俗的语言来描述这些看起来复杂的公式。
当期期末 留抵 税额: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差额便是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是可以放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式表示:
If 本期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then 当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当期 免抵退 税额: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退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注意这时虽然名义要计算的是应该抵退的进项税额,但是实际上是用的其出口货物离岸价FOB等来计算得到的)
公式表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应退税额:顾名思义,当期实际应该退的税额,这个我们按其公式来详细介绍。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这部分退税,那么内销那部分就要交税。这样此部分不退,内销相应的部分也不交,就两相抵了。
依据上述名词的描述我们可以比较轻易地了解出口退税中的相关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通俗的描述:你计算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相当于是(外销的应退税额-内销的应纳税额),如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外销的应退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意味着(外销的应退税额-内销的应纳税额<外销的应退税额),说明内销的应纳税额是正的,它可以递减一部分的外销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我们实际所交的税额就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即内销的应纳税额抵减的那一部分。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这种情况是指内销的应纳税额是一个负值,也就是不需要纳税,按数学道理来讲还是需要退的,但是作为内销的税额来说,它并没有权利要求国家退给它这个负值,国家会让你留作以后抵扣,也就是当期的留抵税额。
最后留一个例题供大家更具体的理解出口退税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所生产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4%。该厂2008年11月从国内累计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进项发票已通过认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上期留抵税额为72万元。本月内销产品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468万元,已收存银行,自营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 0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规定公式计算有关数据,同时进行会计处理(详见表2-14):
购进货物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 020 000
(2)计算结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 000×(17%-14%)=60(万元)
借: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 000
(3)货物境内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4)境外销售货物
借:应收外汇账款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20 000 000
(5)计算和确定本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72=-4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 000×14%=280(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未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80-46=234(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应纳税额为负数,反映的是未抵税额,说明企业出口
货物准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得到全部抵减,未抵减的部分需要退税。但由于当期未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只能按当期未抵税额退税。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4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3 4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8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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