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的判断标准

建工解释一,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属于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其与垫资利息有着明显的区别,依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垫资利息有约定依据约定,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三层意思:1、本金确定,涵盖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2、有约定依据约定,没有约定依据法定,均不得超过零利率标准。

只要理解是法定孳息,均好理解。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欠付工程价款的起算时间,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很复杂,不确定的空间很大。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数很大,所以很难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

除了上述三种起算时间: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时间、起诉之日外,还有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出时、判决确定时、竣工验收时作为参考。但后三个观点存在各种问题,例如,竣工时间,一般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竣工验收文件欠帐的时间为竣工时间,但是实务操作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判断困难。前三个观点虽然不能尽如人意,但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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