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开了家公司,就是对婚后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吗?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夫妻对婚后财产的归属,可以做出约定。但是,如果夫妻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夫妻双方约定了各自的股份比例,这算不算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约定呢?
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夫妻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公司,丈夫占75%的股权,妻子占25%的股权。公司经营若干年后,丈夫死亡。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股东死亡时股权继承问题。
丈夫的法定继承人有父母,儿子,妻子。
如果现在继承人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认为丈夫占有公司股份的75%,那么公司75%的财产应该是属于丈夫所有,属于丈夫的个人遗产。对遗产的份额,到底如何确定?
因为涉及到继承,首先确定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确定了遗产范围,才能更好的分配每一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股东对股权比例进行的约定,是不是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如何认定股权约定对夫妻公司财产的效力?
这个公司的成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在公司中对股权的约定比例,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只是起到公司对外公示的效力。
夫妻之间对公司股权的约定,不能视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公司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本案的处理,需要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就是分出50%给妻子,剩下的50%,由丈夫的合法继承人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继承。
从公司法角度解读: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系公司股东对各自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契约,此中契约针对公司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其中的财产的约定着重于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及相应的财产权性质,至于相应股权的性质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并不是此类契约的约定法,公司股东对此没有相应的合意。因此,在没有相应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具有亲属关系的公司股东在上述文件中就股权比例及出资份额等所作的财产性约定,并不产生婚姻法框架内的法律后果。
通俗来讲, 就是因为夫妻是用共同财产出资,不能因为股权比例的划分,而使得占有股权比例较小的一方在财产方面吃亏。
结论: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夫妻股东对股权比例进行的约定,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不是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