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及处理流程
一、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
我国的机关部门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类。
(一)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业务指导关系业务指导关系是指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
(三)平行关系平行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四)不相隶属关系非同一组织系统任何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着公文应使用的文种、行文方向等。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二、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形式,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等。
(一)逐级行文
具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即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下行文)或下级机关向直接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上行文)。逐级行文是为了维护和体现正常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下行文中的逐级行文可以使下级在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下达贯彻执行。
(二)多级行文
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上行文中的多级行文方式只有在少数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采用,一般是问题比较重大,需要同时上报上级和更高级别的领导机关。下行文中的多级行文可以提高公文传递的效率,节省公文转发的时间,如国务院的文件同时发至县团级以上的各级机关。
(三)越级行文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直接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上行文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
(1)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
(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
(3)由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
(4)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
(5)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四)直达行文直达行文是指领导机关直接将文件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重要政策措施等,往往采用这种方式。
(五)直接行文平行文采用的是直接行文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向同级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主管部门答复审批事项,应当使用平行文(如教育局向土地局申请有关事项)。
三、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正确选择主送机关
1.向上级请示问题,其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防止由于多头主送造成相互推诿;
2.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视文件内容分清主送和抄送,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二)正确选择抄送机关
1.抄送机关只限于同文件内容有关,需对方知晓或协助办理的机关;
2.对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取得配合时应向其抄送;
6.请示在上报的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7.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四、联合行文,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联合行文时,作者必须是同级机关。如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
(如人大、政协等)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发文。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五、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的统称。公文从最开始的拟稿到最终形成正式公文的过程中,会出现多种文稿和文本,不同的文稿文本在内容、外观和效用上具有很大的不同。
(一)文稿
草稿是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时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草稿的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定稿是内容已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定稿不可随意修改,否则无效,修改应经法定责任者的认可。
(二)文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其内容与定稿完全一致。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副本有两种:一种是公文复制本(如复印本),此类副本由于是复印件,不能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如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因此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只能用做备查之用。一种是正本的复份,此类副本同正本一起制作,同正本完全一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可用来送达抄送机关或留存备查。
公文的存本,是指发文机关印制一份文件的正本后留在本机关的除草稿、定稿以外的印制本,特点是根据正本印制甚至同时印制出来,除印章或签署外,具有正本同样的文件格式和附加标记。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暂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修订本是规范性公文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自修订本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废止。
一是少数民族地区,发文往往是同一份文件使用汉字文本和少数民族文字文本;二是在外交工作中使用的文件,往往有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公文处理
一、公文处理概述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等程序。
1.公文起草
注意:公文起草要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2.公文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方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初核。
3.公文签发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三、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发文办理程序发文是指机关文书部门根据机关的工作需要向外发出文件材料,是机关领导具体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方式,它对及时有效地实施领导、指导工作,处理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
1.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涉密公文
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二)收文办理程序收文,指机关文书部门收进外单位发来的文件材料。收文办理,指文
书部门收到文件材料后,在机关内部及时运转直到阅办完毕的全过程。
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2.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
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
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
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三)整理归档
1.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2.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3.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
档。
(四)公文管理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
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本文使用 文章同步助手 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