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我所代理团队与客户进行了有关案件处理的研讨,双方交换了意见。
本次研讨主要涉及客户在案件撰写中较为关注的一些事项,客户亦以实际案例的形式阐明了这些事项。
笔者在这次研讨中颇有受益。在此,笔者主要基于中、美对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就“说明书附图”的问题谈谈一些思考。
就目前国内的现状而言,代理人对“说明书附图”的关注度普遍不高。关于说明书附图如何提供的问题,法律法规仅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5款中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就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可以没有说明书附图。
而美国专利法(35 U.S.C. 113)及美国专利审查基准(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规定,申请人应在需要时提供附图,以便理解欲申请专利的主题;在这类主题的本质能通过附图的形式来说明而申请人未提供该附图的情况下,审查员可要求提交该附图(608.02 Drawing, Disclosure, MPEP)。
由此可见,中、美专利机构对专利申请中附图的要求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而言,与《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适应地,虽然《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节指出“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该节随后即载明:
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
并在稍后明确规定:
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由此可见,虽然说明书附图的作用相似(The applicant shall furnish a drawing where necessary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ubject matter to be patented, - MPEP),都是用于辅助理解专利申请的主题;但是与美国的相关规定不同,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的地位是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的“补充”,“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换句话说,相对而言,中国专利申请中的附图似乎没有美国专利申请中的附图的“重要性”(或者说“必要性”)高。
或许是基于上述原因,就基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申请而言,部分专利代理人在实践中仅以一项或若干项独立权利要求为基础绘制一幅或若干副附图,例如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来绘制方法流程图,这类似某种“标准化流程”。这种做法可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尽早完成案件并递交,还能避免出错;在中国专利法的框架下这种做法也并无不妥,因为申请文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因此,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客户的利益的。
但是进一步分析会发现,仅就发明申请的附图而言,中国专利审查的尺度是“兼容”美国专利审查的尺度的(但是反之却不成立)。即,如果按照美国专利审查的标准来准备附图,那么附图符合目前中国专利审查的标准。基于此点考虑,如果客户有海外申请(尤指美国申请)的需求,建议在先的中国专利申请亦按照更严格的标准来准备说明书附图。
此外,用上面提到的“标准化流程”得到的附图,虽在形式上为附图,但是因为这种附图可能仅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仍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这种附图其实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的目的。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节的说明:
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
具体到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申请而言,在本次研讨中代理团队与客户达成的共识之一,是相关的技术实现场景、硬件拓扑结构,甚至图形用户界面的操作方式及变化,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发明的目的、发明实现的手段及发明的技术效果,这对加快发明的审查进程、阐明发明的创造性等都是有利的。
由此,笔者认为“标准化流程”有其优点;但是在需要时(例如在客户将基于当前的中国专利申请进行海外专利布局时),则建议按更严格的标准来准备说明书附图。在实务中,“更严格的标准”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对重要的次要发明点单独绘制附图;
2. 对并列的次要发明点,平行地绘制附图以阐明彼此的区别;
3. 对同一技术特征的不同实现方式分别绘制附图;
4. 绘制技术实现场景、硬件拓扑结构;
5. 绘制图形用户界面的操作方式及变化;
6. 绘制硬件的具体逻辑结构。
在此,这些建议仅考虑了说明书附图在形式上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在阐释发明内容时所起的作用,暂未涉及其他的关联规定。相对于现有的“标准化流程”,上面的建议有可能会造成案件处理时间的大量增加,因此在绘制附图时具体应如何操作可由代理人视客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限于时间、精力,如有错漏,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