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教你如何编写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所有制度、方案的编写都是有规律可寻的,关键在于对现场的了解,一定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绝对不是涵盖的越多越好,一定要精准定位,所以拿到一套模板之后一定要吃透它所展现的是什么,是如何一种脉络。然后结合实际将内容中笼统的部分细化,让他有血有肉,对于多余的部分就直接舍弃,不要画蛇添足,然后一份合格的方案、制度就诞生了。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和安全奖罚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所属各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评价奖罚依据

第一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安保部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手册》及《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和北京城建集团公司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安全管理十条强制性规定》等为依据。

第二条总承包部每周组织1次全面安全检查,作为对施工现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价。

第三章奖罚规定

第一条              工程项目部制定安全奖罚规定:

1、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或处罚违章违纪造成不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

    2、对各分包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交财务,建立台帐。

    3、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开具的罚款,集团对分包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罚款,一律由分包单位交纳,并从责任单位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4、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和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同时定出奖罚的要求。

第二条安全管理奖励

1、在施工生产管理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照“三同时”的原则,对保障安全生产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年底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先进单位奖励5000-10000元、对个人奖励额500-1000元,有突出贡献的根据业绩增加奖励额,但最高不超过奖励额的两倍。

3、 日常工作中有如下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受到奖励:

    3.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制度、成绩显著的;

    3.2在安全技术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

    3.3在创绿色安全施工现场活动中,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较高安全管理水平,在行业或企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

    3.4工作中,取得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管理经验的;

    3.5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的;

3.6在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被评为行业或企业先进的。

第三条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1、对发生死亡、重伤,一次三人以上伤害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承担各级经济处罚,同时承担处理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总承包部同时对发生亡人事故单位追加50000--100000元。

2、凡因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管理不善,在现场发生机、电、架、土方等已、未遂事故时,总承包部对发生已、未遂事故单位罚款50000--100000元。

3、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责令其补报,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50000—100000元,对责任人按有关条款另行加重处罚。

4、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单位,依据责任程度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①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处以每项5000-10000元罚款。    ②构成违章和隐患,处以每项3000-5000元的罚款。    ③构成一般问题和缺陷,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的,处以每项2000元的罚款。    ④在同一现场内,由于安全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及多处隐患和重大隐患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0.5‰ 。

5、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个人,根据情节予以1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但不超过罚款额度的一倍,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5.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5.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指出不改,造成不安全隐患和险情,酿成未遂事故或致人伤害的;

    5.3对不安全隐患孰视无睹,不采取消除措施造成事故的;

    5.4不服从管理、粗暴抗拒安全检查人员指导,威胁、侮辱、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5.5对安全管理不严、抓的不紧,造成失误,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

5.6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造成险情或发生伤害、其它事故的;

5.7非工作原因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高处抛掷物料、垃圾的;

5.8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损毁防护设施、安全标志,造成险情或事故的,重要工序和部位作业监督旁站不到位的;

5.9未按照总承包部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的;

5.10入场不足3个月的作业人员未穿反光背心,并签订师徒协议的;

5.11未按照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至少配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置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增加100人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2未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两个5分钟”制度,班前5分钟安全条件验收,班后5分钟安全环境保持,恢复作业面安全状态的;

5.13未按照规定落实旁站制度,施工作业过程中班组长、工长未旁站监督的;

5.14工人进场前,未按照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必要的身体检查的;

5.15安全值班人员不尽职尽责、敷衍推脱、无安全值班记录,对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5.16无有效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拒不接受检查的;

5.17持特种作业学习证,无操作监护人时作业的;

5.18私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用电设备的;

    5.19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宿舍吸烟、不戴安全帽、使用电热器具、不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其它违章行为的;

第四条消防保卫管理处罚细则

1、凡在现场周围消防环行道上,堆放材料、停放大型机械设备、车辆或其它妨碍道路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处单位5000元罚款,处罚个人500元。

2、消火栓、总进水井、灭火器材集中地,三米内被埋、压、圈、占,故意毁坏消防标志、消火栓及配套设施,处责任单位5000罚款;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3、消防水源泵房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保养竖管、检修竖管不及时而影响灭火者,处2000元罚款。

4、毁坏、挪用灭火器、灭火钩、断火斧、除火铲、水桶等,除照价赔偿外,另处500-2000元罚款。

5、违反总承包部《消防保卫方案》而形成火灾隐患,经提出不改者,处单位10000元罚款。

6、不执行《消防保卫方案》而造成火灾者,处单位10000-100000元罚款,并处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 

7、因违章指挥造成火灾或初期火灾的,处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处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

8、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操作者合格有效的材料、设备、机具、物资;怂恿操作者违章作业,处责任人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处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者处500元罚款。

    9、未经审批或备案,随意在施工现场,特别是工程内设置可然材料构筑物者,限期改正,并处单位10000元罚款。

    10、五级以上大风,仍在露天场地和靠近可燃物,进行明火作业操作,处2000元罚款。

    11、灭火器材配备严重不足者,或由于长期不检修而造成器材失效较多者,处单位2000-5000元罚款。

    12、非电、气焊工(包括上岗不带证者)操作电、气焊者,处2000元罚款。

    13、焊割隐蔽工程,在未确认无辐射热危险前离开现场者,处1000元罚款。

    14、明火操作人员盲目进入存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质警戒线内作业的,处1000元罚款。

    15、明火作业者,进入正在防火喷涂、油饰、用易燃物清洗及可燃性界区内进行交叉作业者,处1000元罚款。

    16、油饰、清洗、喷涂、可燃挥发气体作业人员,未经许可而进入明火作业区交叉操作者,处1000元罚款。

    17、在不明确压力容器内、外部是否存在可燃物质情况下,即进行明火操作者,处1000元罚款。

18、未经报批,而将大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剧毒、高度腐蚀物品运进施工现场者,处单位5000元罚款,处当事人500元罚款。

19、凡未经对方同意,私自拿取别家材料的单位,总包将对所拿物品报价金额给予10倍的处罚。

20、施工作业违反消防有关操作规程的处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21、施工现场及宿舍内禁止吸烟,如有违反每个烟头200元。

22、违反以下规定者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20000元处罚;对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处罚。

20.1、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消防保卫组织,制定严格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有关消防、保卫工作。

20.2、项目部对现场消防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制定有关措施,及时予以改正。

20.3、现场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总包下发的《消防保卫工作方案》。

20.4、结构内严禁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产生的纸包装、塑料包装、木质包装和施工垃圾要随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乱扔。施工人员不准在结构内居住,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精装期间各参建单位库房内严禁使用电插板、热得快及各种电热器具烧水做饭。

20.5、动火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做好防火措施(灭火器、水桶、防火布、接火盆、看火人)。查看用火电周边区域10米范围内有无可燃、易燃物,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或难燃材料对其覆盖隔离。“用火地点”如有改变,《动火证》须重新审批,不准借用、换用、涂改、延时延期使用。

20.6、各种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油饰、喷涂、防水、防腐、防潮、清洗等工序交叉作业。尤其是上下左右距离或不明情况的地下,绝对禁止同地、同室、同管一起作业。

20.7、夜间动火施工作业,必须总包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动火证》进行动火作业。

20.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本施工区域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教育施工人员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总包所配备在公共区域的灭火器材。

20.9、施工所需要使用的材料,必须报总包安保部申请备案,上报材料消防检测报告、厂家资质,必须使用阻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20.10、施工单位确实需要使用的易燃或可燃材料,必须提前报告申请总包安保部并进行备案,上报材料消防检测报告、厂家资质。总包审批后,各参建单位限量进入使用,严格执行领退料手续,妥善保管,总包将随时跟踪检查。

20.11、施工期间所使用的油漆、稀料、氧气瓶、乙炔瓶等各种化学危险材料必须按品种分开隔离单独存放、防火覆盖。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张贴禁烟禁火警告标示,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20.12、作业人员不得私自开启、动用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为施工服务,应使用施工用水水源。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阀、防震圈、气瓶安全帽。气管必须按要求使用卡箍固定,必须使用规范要求材质的气管进行作业。

20.13、如施工期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总包将对参与者双方按照本办法给予高限额经济处罚。对两人以上参与打群架的施工单位,将给予高限额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4、凡申请库房的单位,必须按照总包要求搭设。上报库房申请,总包审批后7日内必须向安保部申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识标牌、灭火器、消防沙的配备,库房单位的标识牌。

第五条起重吊装、机械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1、井字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处罚单位5000-10000元。

    2、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及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垫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单位5000元。

3、中小型机械、机具转动、传送部位无防护设施的处罚单位2000-5000元。

4、卷扬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的处罚单位2000-5000元。

5、场内机动车时速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未做到灵敏可靠的处罚单位500-2000元。

6、 违反相关机械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处罚单位2000-5000元。

7、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的,每台次处罚单位1000元。

8、机械设备维修不当或管理标识不全,每台处罚单位1000元。

9、吊篮使用过程中严禁随意拆改、挪动、翻越,作业时吊篮内不得超过2人,挂好保险锁,严禁超重、违者处罚单位1000一5000元/次罚款。

10、违反以下规定处单位1000-2000元罚款:

10.1. 电箱、 机械设备进场未提供合格证的。

10.2.使用无插头、不接地线、线路破损老化裸露的。

10.3.使用已被淘汰机具、 电器设备的。

10.4.三级临电箱无门、 无腿、开关失灵的。

10.5.施工升降机楼层不关安全防护门、 电梯井不关防护门的。  11、违反以下规定处单位2000-10000元罚款:

11.1、无信号工指挥吊运物品的。

11.2、中小型机械机具带故障继续使用的。

11.3、临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故障使用的。

11.4、大模板、角模、自制组合定型模板使用过程中未采用钢丝绳锁扣固定的。

12、违反以下规定处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12.1使用机械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伤人事故的。

12.2使用施工升降机.吊篮等设备超负荷、超过规定人数、断绳、吊物坠落、带故障运行的。

12.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带故障的机械设备、继续使用的。

12.4构配件放置存放或吊装存在安全隐患的。

12.4违反相关机型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1、现场配电系统未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TN-S系统方式供电,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违反有关标准的处罚单位2000-5000元,对责任电工处罚100-500元。

    2、现场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逐级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的处罚单位2000-5000元。

    3、现场电焊机未安装专用保护器的处罚单位500-2000元。

    4、现场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的处罚单位500-2000元。

    5、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失修、违反规范标准的处罚单位2000-5000元。

    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单位2000元。

7、现场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的处罚单位500-2000元。

8、现场使用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配电箱处罚单位2000元。

9、非持证电工进行停、用电操作的,对单位处罚2000元,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10、违反以下规定对单位处罚2000-5000元:

10.1.施工单位入场必须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

10.2.施工单位入场必须全员接受安全用电教育,并记录。

10.3.施工单位入场必须将自备电气设备向项目部报验,经项目部安全员、电气技术员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并将设备贴上项目部专用合格证后方可入场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电气设备也必须严格执行进场报验制度,各种设备具体要求如下:

10.3.1移动式(手提)配电箱技术要求:

⑴配电箱五金配件应完好,箱门齐全。

⑵配电箱内配线符合规定,无裸露线头,接地良好。

⑶配电箱内开关配置合理,漏电开关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并保证一机一漏。

⑷移动配电箱(开关箱)应配专用插座,与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插头配套使用,电缆芯数正确。

(5)每台用电设备应由各自专用开关箱进行控制,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控制。严禁一闸多用控制电器设备。

10.3.2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振捣棒等)技术要求:

⑴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专用插头与移动式配电箱配套使用。

⑵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得超过3米。

⑶手持电动工具电缆芯数正确,接地保护线牢固可靠且良好。

10.3.3电焊机的技术要求:

⑴电焊机必须与专用移动式配电箱配套使用。

⑵交流电焊机必须配置专用防二次侧漏电保护器。

⑶电焊机电源电缆不大于5米,焊把线电缆不大于30米,并应双线到位。

⑷电焊机一、二次测防护罩应齐全,接地良好。

⑸电焊操作场地应无积水,一、二次侧电缆严禁在水中浸泡。

⑹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开动火证。

10.3.4现场照明灯具要求(推荐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⑴必须配专用插头与移动式配电箱配套使用。

    ⑵必须使用LED合格灯具,并且连接好PE线。

    ⑶必须安装在灯架上,灯架高度不低于3m。

    ⑷使用时必须保证水平,灯架必须固定。

1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两名以上电工,电工必须持合格有效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安保部对上岗证原件验收合格后存复印件归档。

12、施工现场值班电工,要持合格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严禁非专业电工安装电器设备,严格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制度,防止误操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13、总承包部负责对施工现场总体用电布置,布置过程中所在区域分包队应配合施工,如挖电缆沟、搭设配电箱防护、砌筑配电箱基础等。

14、施工单位应对所属区域内电气设施(配电箱、电缆、照明器具)等负责,并落实巡检制度,若发生丢失或故意损坏,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分摊。

15、 严禁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内电气线路及设施进行改动,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总承包部。

16、电箱安装位置合理,应设置稳固,有防尘措施,并设专人负责,凡停用1小时以上时必须拉闸断电、加锁,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配电箱操作方便,严禁在配电箱周围2米内堆放杂物。

17、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次(上、下班时各一次),维修人员必须为专业电工,上岗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绝缘鞋、手套)使用合格的电工绝缘工具。

18、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取暖,严禁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19、施工单位对现场临时设施进行改造或拆除时,必须提前通知总承包部,以免发生危险。

20、违反其它相关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七条、安全防护、脚手架处罚细则

1、违反以下规定处单位2000-30000元处罚,处个人500-2000元处罚:

1.1安全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

(2)电工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3)用电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齐全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高空、临边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包括2M),并正确使用高挂低用。

(5)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6)高处作业、临边作业人员无处系挂安全带的必须设置可靠牢固的安全绳,配合安全带使用。

(7)有限空间出入口2m范围内必须设置标牌,实施作业审批;作业前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和通风;作业过程中必须强制持续通风;

(8)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五点式安全带,连接安全绳,安全绳固定点必须设置在有限空间外。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

(9)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必须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1.2脚手架

(1)脚手架搭设前必须报送《脚手架搭设方案》审批合格后,逐级进行交底,报送安保部,方可进行搭设。搭设完毕办理验收手续,挂标识牌后方可使用。

(2)搭设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安全网、水平网进场前,必须向安保部报送相关资料(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后复试检测报告),进场后组织总包、监理参与进行复试检测。

(3)脚手架必须由专职架子工按方案、交底要求进行搭设。架子工必须持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参照《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特种作业操作证报安保部进行备案。

(4)脚手架搭设第一步基础必须通知安保部进行脚手架基础验收。

(5)施工期间严禁私自拆改架体,因施工需要进行改动的,必须二次提交变更的《安全技术交底》。

(6)脚手架安全网、水平网严禁私自拆解,因施工需要必须经安保部同意方可拆解,当日必须恢复。

1.3临边、孔洞防护、操作平台

(1)分部工程进行施工时,作业区域内的安全防护由分部工程单位接受移交,未完成移交手续,作业面严禁进行分部工程施工。

(2)现场临边、孔洞防护由施工区域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及日常维护。严禁野蛮施工私自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须经安保部同意方可拆解,且当日必须恢复。

(3)水平洞口短边或直径大于300mm小于1500mm时,必须预留不大于150*150mm的钢筋网片。

(4)电梯井操作平台必须采用定型化钢平台,除自稳型钢平台外,必须采用14#以上工字钢做插杠,支撑点不得少于四个。

(5)悬挑式钢平台必须使用定型化产品,主绳、保险绳吊点位置不得相同。严禁使用花篮螺栓。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液压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电梯井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过程中严禁上人。

1.4移动操作架

[if !supportLists](1) [endif]必须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搭设,搭设完毕后安装标识牌,识别牌。经安保部验收挂绿牌后方可使用。移动轮制动系统必须合格有效。平台作业面必须搭设护身栏杆。

[if !supportLists](2) [endif]必须对移动式操作平台使用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公示,未经教育人员严禁上架作业。

(3)屋顶作业面严禁使用移动操作架。

1.5门式操作架:

(1)门式架的材质、搭设高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经设计计算,明确规定荷载量,须保证足够的机械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搭设完毕后安装标识牌,经安保部验收挂验收牌后方可使用。平台作业面必须搭设护身栏杆。门式架仅限在受限空间内使用,临边、开阔工作区域严禁使用。

(2)装修过程中使用梯子高度不得超过3米,安全附件齐全有效。梯子进场必须由安保部进行验收方可入场。作业时下方必须有人看护。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简易操作架及木制人字梯。使用时人字梯必须打开,放置平稳,严禁直接倚靠使用。

(3)必须对门式操作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公示,未经教育人员严禁上架作业。

2、没有施工方案或方案手续不全,对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3、搭、拆无交底,对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4、无验收手续即使用,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

5、各种脚手架未按分部分项要求验收的,罚单位2000—5000元。

6、因基础回填不平整,不夯实造成下沉或倾斜现象,每段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

7、立杆应设底托而未设者,每根杆对单位罚款500元或1000元。

8、立杆垫板不合格,每延米对单位罚款200元或1000元。

9、无扫地杆,每延米对单位罚款500元或1000元。

10、立杆不正,大横杆不平,小横杆吊杆,每根对单位罚款500元或1000元。

11、临时架子搭设不规范、材质不合格,每处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

12、与主体拉接不足或双排架子只拉内侧杆不拉外侧杆的,每少一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

13、防护栏杆没跟上作业面,有两道护身栏无挡脚板;有一道护身栏,有挡脚板,无立网的,每延长米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14、作业面防护不严,脚手板不按要求绑扎、固定,每处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

15、作业面脚手板不满铺或有探头板、飞跳板,每处/块板对单位罚款500元。

16、剪刀撑缺组,或上不到顶、下不着地,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17、立杆、大横杆间距未按方案搭设,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18、作业面排木间距过大,单排架子排木插入墙内不足24公分,每处/根对单位罚款500元。

19、架子脚手板码砖,单排架子超过三码者,每堆每超一码,对单位罚款1000元。

20、钢管立杆、横杆扣件连接不牢,每处对单位罚款500—2000元。

21、上下架子无马道、爬梯,或马道、爬梯不合格,每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

22、在砌好的无防护墙上行走,对行走人员每人罚款500—1000元。

23、高处作业随意向下抛物料者,每人罚款500—2000元。

24、相邻两根立杆或大横杆对接,在相邻两根水平杆或立杆的同一间距内,每处对架子负责人罚款500元。

25、有碍架子强度和稳定的施工,而无措施者,每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

26、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无措施和交底,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

27、作业层端头无防护栏杆,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28、外架离结构大于20公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每延米对单位罚款500米。

29、满堂红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铺板,每处罚单位1000—2000元。

第八条、绿色施工处罚规定

1、对玩忽职守,造成环境污染、扰民事件发生或被新闻传媒曝光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工整顿、撤出施工现场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清运楼内施工垃圾凌空抛洒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当事人100元。

3、清运渣土、垃圾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遗洒的,对单位每次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4、施工污水处理不当或油料、化学品管理、使用不到位,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万—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5、施工时职工、民工不得大声喧哗或敲击,违反者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罚当事人50-200元;夜间施工必须按环保要求,降低噪声,控制噪声。凡人为制造噪声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6、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整改,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500元:

6.1根据责任区的划分设专门清扫人员,并按时清扫。

6.2施工现场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

6.3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定期灭蚊蝇,及时清运。

6.4施工人员随地大小便。

6.5违反《北京城市副中心职工周转房工程C2标段工程场容卫生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环境保护处罚细则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单位2000-20000元罚款,处个人500-2000元罚款。

  1、各参施单位应配备专职环保员,确保各类环境保护信息的登记,并及时传递到总承包部相关部门。

  2、各参建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人。

3、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参施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实现“绿色工地”的施工理念。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落实适用于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4、各参建单位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加强作业人员教育,提高参施人员的环保意识。

5、各参建单位应配备洒水降尘、抑尘设备及工具,安排专人负责保洁,随时清理施工责任区域、材料存放区域积尘、积水、垃圾及洒水除尘等。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运输,严禁凌空抛撒,场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组织外运。

6、露天堆放的土方,施工造成的裸露路面应进行喷洒并采用绿色密目网严密覆盖,以防扬尘。设立封闭式库房,存放水泥、白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在使用、运输水泥、白灰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时,应有效苫盖,轻拿轻放文明施工,防止人为因素造成扬尘污染。

7、易造成扬尘的施工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抑尘措施。随时对现场进行清扫及洒水降尘,确保所有作业扬尘高度不得超过0.5米。

8、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9、施工现场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物品及各种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对有毒有害物品严格管理,废旧物品应统一回收处理。

10、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装饰装修材料选择经过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建筑材料,并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范围》、《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进行有害物质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11、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运输车辆应选用绿标车,减少其尾气排放对大气污染。

12、各参建单位应在本责任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且标识明显的环保型垃圾箱,并分类投放,防止现场垃圾产生对环境的污染。

13、施工现场的油料、油漆等化工制品,设专项物资存放库,并保持通风良好。库房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地面采用防渗砂浆进行防渗处理,同时铺50mm厚细干砂,定期进行更换。油料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严禁发生跑、冒、滴、漏现象,避免污染水土。

14、施工、办公区的化学品、油品一律实行封闭式、容器式管理和使用。废弃的油料和化工制品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施工消耗的油性物资露天存放、进行油漆等粉刷作业时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以防污染地下水源及土地。

15、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作业时应采取设置托油盘等防漏油措施。

16、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做好降噪工作。

17、人为噪声控制:

17.1提倡文明施工,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提高防止噪声扰民的自觉性,减少人为噪声污染。

17.2在施工区、办公区及生活区严禁大声喧哗吵闹、高声唱歌或敲击工具、餐具等。

17.3作业中搬运材料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物件、野蛮装卸产生噪音。

17.4信号指挥人员在晚22点后,早6点前,如有起重作业,必须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哨子指挥吊运作业。

18、强噪声机械降噪措施:

18.1对施工现场内的强噪声机械实行封闭式作业,即对电锯、电刨、砂轮机、切割机等设备搭设封闭式机械棚及防护罩,对大型空压机实施搭设隔音棚的措施,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同时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18.2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禁止大油门轰转,严禁鸣笛。

18.3各参建单位应尽量不安排夜间室外电焊施工,必须进行电焊夜间作业时,焊接区附近设密目网遮光屏障或采用镀锌铁皮架遮挡,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18.4其它违反国家、北京市及总承包单位相关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情节及行为。

第十条、材料存放、使用处罚管理措施

1、材料进场必须按照材料计划合理安排陆续进场,现场不得堆放大量材料(超过三天)处罚单位2000-20000元。

2、物料存放必须按照区域划分场地(位置),按物料存放标准要求进行堆放处罚单位2000-10000元。

3、零散材料(废料)要及时清理或入垃圾站,提出后无人及时清扫的处罚单位2000-5000元。

4、未按指定区域进行堆放材料或材料存放未按标准进行码放的处罚单位2000-5000元。

5、容易造成扬尘的材料没有进行覆盖或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处罚单位5000-20000元。

6、未经允许私自挪用(借用)他人材料、设施、工具等物料的处罚单位5000-20000元。

第十一条、其他处罚

1、对违反              工程《安全防护管理规定》、《消防保卫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场容卫生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绿色施工方案》、《脚手架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生活区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2、凡作业人员个人违章的,除对违章个人罚款外,另对违章个人所在的上一级行政负责人处以违章个人罚款的5-10倍罚款,最低不低于500元。

3、分包方安全系统人员未按照              工程规定的检查制度(检查周期、检查标识、动态管理等)检查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未检查且发现有隐患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0元;对虽有检查标识但仍存在隐患的,对检查标识人每项罚款1000元;未按照规定参加总承包部的安全例会,对相关责任人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

4、分包方项目经理部未按安保部出具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在规定时间整改完毕,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整改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整改完毕,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整改单位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因参施分包单位的安保工作管理欠缺,造成业主方、监理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对              工程进行经济处罚的,总承包部将对责任单位及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处以双倍金额的处罚。

6、分包方项目经理部一年内(承包期内)平均每月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取消分包方项目经理部该年度(承包期的)评奖资格。

7、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个人,根据情节对单位予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总承包部安保部给予通报批评;触犯刑律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7.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指出不改,造成不安全隐患和险情,酿成未遂事故或致人伤害的;

7.3对不安全隐患孰视无睹,不采取消除措施造成事故的;

7.4不服从管理、粗暴抗拒安全检查人员指导,威胁、侮辱、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7.5对安全管理不严格、管理松懈、造成失误,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

7.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险情或发生伤害、其它事故的;

7.7非工作原因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高处抛掷物料、垃圾的;

7.8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损毁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造成险情或事故的,重要工序和部位作业监督旁站不到位的;

7.9安全值班人员不尽职尽责敷衍推脱、无安全值班记录,对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整;

7.10施工现场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包括不系下颌带)、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带电作业未佩戴绝缘护具,有毒、有害场所及粉尘作业未佩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等)每人次处罚500-2000元。

7.11无有效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拒不接受检查的;

7.12持特种作业学习证无操作监护人时作业的;

7.13施工现场未执行JGJ46-2005用电标准的;

7.14、私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用电设备的;

7.15、破坏办公区,生活区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

7.16施工现场型灯使用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7.17施工现场LED灯不按规范使用的、禁止使用碘钨灯;

7.18生活区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留宿无关人员过夜的,;

7.19生活区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的;

7.20生活区内卧床抽烟,随地乱扔烟头的;

7.21生活区内私拖乱接电线的;

7.22生活区、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的;

7.23每周安全例会迟到或不到的;

7.24动火作业无动火证及无防火措施无看火人的;

7.25随意挪动、围压、圈占消防设施及通道的;

7.26施工人员破坏宣传标语、宣传栏、曝光栏等,照价赔偿;

7.27损坏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

7.28未经总包同意私自拆改移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及未恢复到位的;

7.29消火栓、总进水井、灭火器材集中地,三米内被埋、压、圈、占,故意毁坏消防标志、消火栓及配套设施;

第四章安全奖罚的实施

1、进行奖励必须有安保部提供的奖励报告单和奖励意见,提交工程总承包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领取奖励金凭安全部门开具的《安全生产奖励通知单》到财务部门直接支取。奖励款从安全奖励基金中支付。

3、罚款以安保部填发的《安全生产罚款通知单》为依据。

4、              工程总承包部对分包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财务从该单位当月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内。

5、安全奖罚基金专项专用,不准挪用。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性质认定

第一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

1.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2. 高大异形架子无设计、方案,无验收。    3. 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4. 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    5. 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    6. 安装塔式起重机无任何验收手续。    7. 安装施工外用电梯无验收安装手续。    8.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 中小型机械无管理制度。    10.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建设部规(JGJ46-2005)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编制审核、批准、实施上未履行建设部规范规定的手续。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未按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查制度,也未建立相应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未设电气管理负责人。    11. 按建设部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与电工等级不相适应,非电工操作。

12.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第二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 施工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补充方案"等,未按规定上报审批。    2. 高大异形架子有设计,但验收手续不齐全。    3. 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未按规定签订。    4. 施工中安全检查资料不齐全。    5.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内容简单,有关数据未按要求填写,与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不符。    6. 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缺项。    7. 实习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无监护人。    8. 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履行申报、变更、补充审批手续。    9.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检测资料欠缺较多。    10. 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现场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    11. 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无针对性。    2.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无针对性。    3. 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4.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手续个别项目填写不详细。    5. 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内容填写不详细。    6. 中小型机械管理责任不明确。    7. 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    8. 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内容对现场的指导性不强,且其它内业管理资料欠缺较多。    9. 临时用电工程的设施检查、检测资料部分欠缺。第四条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 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2. 无许可证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以及在控扩桩孔施工中未按〈〈人工挖、扩桩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    3. 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4. 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    5. 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6. 结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7. 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8. 四口临边无防护。    9. 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10. 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1. 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12. 塔式起重机路基枕木糟、朽,钢轨接头悬空,无接地设施,道钉数量少于50%。    13. 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    14. 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    15. 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严重松动或缺少螺栓。    16. 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    17. 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18. 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    19. 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挪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0. 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21. 卷场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 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 机动翻斗车时速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未做到灵敏可靠。    24. 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超标准。    25. 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6. 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未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7. 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8. 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9.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施、线路,未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30.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31.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32. 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33.大模板、角模、自制组合定型模板使用过程中未采用钢丝绳锁扣固定的。

34.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五点式”双钩安全带。

35. 高处作业、临边作业人员无处系挂安全带的未设置可靠牢固的安全绳,配合安全带使用。

36.有限空间出入口2m范围内未设置标牌,实施作业审批;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检测和通风;作业过程中未强制持续通风;

37.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佩带五点式安全带,连接安全绳,安全绳固定点未设置在有限空间外。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38.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必须作业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第五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 沟、槽等土方施工放坡不符合规定,支撑不牢固。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做防护栏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设红色标志灯。    2. 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板下无兜网。    3. 脚手架的十字盖不全,脚手架与建筑物拉接点超过垂直距离4米、水平距离6米,拉结材料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或未做支顶。    4. 井架、龙门架等卸料平台有防护门而不使用,超高限位失灵,缆风绳(含绳、地锚、连接)不符合标准。    5. 四口临边防护不标准、不牢固。    6. 安全网支搭不严密,水平网的宽度,隔层网的数量及风底距下方物体表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    7. 塔式起重机路基采用长短枕木间隔使用时,短枕木连续超过三根,未设接杆,或拉杆间距大于6米。    8. 塔式起重机郑线器运转不正常。    9. 施工外用电梯各传动机构有松动及齿轮、齿条磨损部分超标。    10. 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11. 安装搅拌机未拆轮胎,垫木不牢固。    12. 卷扬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    13.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    14.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开关插座、熔为器、保护装置和计量、指示装置不按规定选型及装设。    15. 施工现场的电动机具电源线拖地,明设未做防护。    16. 电焊机的装设,未采取防雨水措施,一、二次侧防扩罩不全,焊把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    17. 施工现场220伏固定照明器具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规程、规定,移动式照明器具的安装线不符合安全使用不要求。采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灯线和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要求。    18. 金属塔、架未按要求装设避雷装置。 第六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缺陷;    1. 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 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    3. 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4. 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5. 塔式起重机路基未做排水或排水不畅。    6.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吊笼坠落的措施或未将吊笼降至地面。    7. 搅拌机停止使用时料斗升起,未挂好保险链。    8. 中小型机械不按要求认真保养。    9. 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10. 电焊机的防护罩存在缺陷和二次线路超长。    11. 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12. 内、外电线路和设施的的防护装置未做醒目标志。    13. 电源箱内的开关电器和接线端子板不按要求标清名称。

第六章附

第一条  各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专项管理制度、规定相抵触的,以高限处罚为准。

第三条本奖罚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保部。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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