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法律分析
湖南企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董某某、宋某某已满17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他们二人在网吧上网,网费用完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某,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且是持刀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但是考虑到二人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且都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也比较好,宋某某也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所以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禁止两人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等娱乐游戏场所。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际处罚的时候一个是不能适用死刑,另一个也是要从轻或者减轻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