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先生年迈卧病在床,因子女不尽扶养义务,在生前与侄子小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王扶养王老先生到其死亡,并在王老先生去世后操办丧葬事宜,则王老先生的所有遗产归侄子小王所有。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回来对侄子取得遗产表示不满,认为自己才是法定的继承人,小王不能取得遗产。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到底是什么?它能对抗法定继承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有明确的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协议只有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可分为当事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扶养人必须尽到在遗赠人生前扶养遗赠人,并且在其死后安葬遗赠人的义务。若不认真扶养或者不尽扶养义务,可酌情限制受遗赠份额或者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遗赠人须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遗赠人擅自处分遗赠财产的,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并且要求补偿。
外部效力:《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处理时具有优先效力,能够对抗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此规定,遗产处理时的顺序应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所以,若王老先生与其侄子小王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此协议具有对抗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侄子小王能够依据此协议取得约定的遗产,王老先生子女的反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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