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济来薛嫂家找庞春梅,薛嫂装糊涂,陈敬济又给了薛嫂一两银子,薛嫂谢过,还要陈敬济帮忙取回自己在西门庆当铺里当的东西,陈敬济也一并答应了。
薛嫂准备了酒和菜,陪着陈敬济、庞春梅。三个人一起说吴月娘的坏话,最后薛嫂躲了出去,陈敬济庞春梅羞羞一番才分手。
第二天陈敬济又拿了给庞春梅的礼物和薛嫂的典当物来到薛嫂家,三个人一起喝酒,这时吴月娘派人来催薛嫂赶紧卖了庞春梅,看见门口拴着陈敬济骑的牲口,回去报告了吴月娘,吴月娘很生气,叫薛嫂来家,说就是因为庞春梅、潘金莲和陈敬济三人通奸才卖的庞春梅,怎么又在你家幽会了,要不赶紧送回来,让别的媒婆卖。
薛嫂赶紧解释,陈敬济就是来送典当物的,茶都没喝就走了,另外自己已经把庞春梅卖给周守备了。周守备以前也是西门庆家的常客,吴月娘比较熟悉。
周守备花了五十两银子买了庞春梅,薛嫂骗吴月娘说卖了十三两,周守备另外给了薛嫂一两中介费,吴月娘也给了薛嫂五钱银子,薛嫂一下子挣了三十七两五钱银子。
陈敬济见不到潘金莲,庞春梅也见不到了,越来越火,就对老婆西门大姐撒气,说当初来西门庆家的时候,带了很多金银财宝,不是在你们家白吃饭。
赶上三姨太孟玉楼过生日,孟玉楼叫小厮送酒菜到外面店里,让陈敬济和傅伙计一起喝酒,吴月娘说不必带上陈敬济,孟玉楼还是让小厮送了去。陈敬济喝醉了,说酒不够,让小厮去里面再要酒,小厮不去,见自己支使不动小厮,陈敬济火了,借着酒劲大骂,说自己当初来西门庆家带的金银财宝都是贪官的赃物,他要去告发,要大家鱼死网破。傅伙计来劝陈敬济,陈敬济连傅伙计也骂,并威胁到时候连傅伙计也一并告了。傅伙计劝不了就偷偷溜走了,陈敬济也醉得睡了。
第二天傅伙计来向吴月娘辞职,吴月娘安慰他,说陈敬济和西门大姐来西门庆家的时候,陈敬济才十六七岁,带的只是西门大姐的嫁妆,没有金银财宝,傅伙计这才安心去店里上班。
这天奶妈如意儿抱着吴月娘的孩子来前面店里送茶,陈敬济看见了,就和大家说这孩子像是自己和吴月娘生的,自己说不哭孩子就不哭了,奶妈如意儿说陈敬济胡说,陈敬济就骂如意儿,还踢了如意儿两脚。如意儿回来向吴月娘汇报,吴月娘气的一下子昏倒了。
大家赶紧抢救吴月娘,如意儿把陈敬济说的话告诉了大家。等大家散了之后,四姨太孙雪娥对吴月娘说,见不上庞春梅,又见不上潘金莲,陈敬济已经破罐子破摔了,干脆先把陈敬济打出去,“雪娥唆打陈敬济”,再找媒婆卖了潘金莲,吴月娘同意了。

第二天,吴月娘让小厮把陈敬济叫进来,陈敬济一进院,院门就被关上了。吴月娘让陈敬济跪下赔罪,陈敬济就是不跪,吴月娘孙雪娥领着七八个伙计的媳妇和使女等人,手持短棒,把陈敬济按在地上就打,陈敬济的老婆西门大姐站在一旁也不来救,陈敬济被打疼了,就脱下裤子,露出自己小宝贝,吓得各位妇女都扔了短棒四散奔逃,陈敬济穿上裤子走了。吴月娘让小厮跟着让陈敬济交接工作,陈敬济也不分辨,拿上衣服铺盖去亲戚家了。
《金瓶梅》中,侮辱的事件很多,前面都有评议,诽谤的事件第一次出现。
“这陈敬济对著那些人,作耍当真说道:‘我的哥哥乖乖儿,你休哭了!’向众人说:‘这孩子倒相我养的,依我说话。教他休哭,他就不哭了!’”
诽谤立案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如下:
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而是构成侮辱;
2、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可通过言语、文字在社会公开地扩散、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行为人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需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陈敬济的诽谤行为算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吴月娘领众位妇女持短棒殴打陈敬济,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吴月娘等人的行为应该算不上情节恶劣。再看一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这个条款应该够得上,但吴月娘等人殴打陈敬济是在家里关上门打,后续看也没有什么伤,只能算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至于陈敬济在众妇女面前脱裤子,算什么呢?《刑法》应该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情形的规定。陈敬济此行为,一是一个家庭的后院,也关了院门,公共场所算不上,二是情节恶劣也很难认定。再加上陈敬济完全可以辩解称自己是出于无奈的正当防卫,法律真是治不了不要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