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贾跃亭两次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的事,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那么,这个“老赖”名单是怎么回事?关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如果我们遇到打官司的事儿,那些办法能让我们顺利拿回钱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老赖”的正式名称叫“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
下面开始划重点。
一是民事。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
二是生效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
三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也就是说,生效文书中本来确定了一个履行期限,例如,判决书一般会写明败诉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如果在这个期限内,败诉方没有自动履行的话,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向被执行人发一个执行通知书,再给被执行人一个机会,指定一个履行期限。这个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期限,也可以是要求立即履行。在这个期限内再不履行的,就要强制执行了。
四是给付义务。也就是执行的是金钱或者财产,而不是行为如探望等。
那么,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这个规定呢?
一言一蔽之,执行难,而且执行难很大一个原因是诚信制度的不健全。
执行难是老百姓对法院工作不满的很大一个原因。
其实,执行难是个综合病症,只不过最终在法院执行这个环节几种爆发出来。
首先,交易本身就有风险。比如,你把钱借给别人,你跟别人做生意。自从你把钱借出或者投资,就产生了风险。这个风险来源于你交易的对象,也源于你的判断力。一旦发生纠纷,你要有理(这里的理是法律规定的理),并且要有证据。法院判决支持你,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然,并不代表从此法院欠你钱。
其次,某些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例如,有的公司帐上没钱,老板却过得很舒服甚至奢侈。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是有限责任,只以投资额为限负责,不影响Ta的其他个人财产。这样,被执行人耍赖,法院却得文明,不能执行Ta的个人财产,但Ta可能是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随时串。虽然有“”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但实践中去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很难。
再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我见过太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本来就是底层人士,经济能力差,服刑之后,更没有给付能力。有些人是农村的,农村房屋不像城镇房屋,还不能执行。判决赔偿百八十万的,只拿到几万的太多了。法院一般设有司法救助资金,但经济发达的县市,一年也就两三百万,所以分给每个案件只能是杯水车薪,救助一下生活。
最后,但不是不重要的,就是诚信机制缺失。这个也是最让申请执行人和法院都郁闷的。一是因为各部门信息不联网,法院查询财产比较难;二是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对其制约少,照样活得很逍遥。之前,法院通过案件,很清楚谁是不诚信的人,但是和其他部门没有联动,掌握的信息没有用武之地。
所以,法院对于诚信机制缺失,有着切肤之痛。这就是为什么法院从2010年开始就搞限制“老赖”高消费制度。这个制度就是让不还钱的人自己也过不上原来的“标配”生活,倒逼被执行人还钱。
这项工作一开始很艰辛,这两年社会认可度和关注度开始大幅提升。
同时,法院系统也非常赞成搞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
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有发改委搞的统一信用平台,就是“诚信中国”网站。另外,还有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知道将来能不能全部统一。
总之,大的趋势肯定越来越好。
我们自己怎么做才能尽可能避免执行难,怎么做才能增加拿到钱的概率呢?
最主要的就是两条:
一是从根源上,提高决策水平,预防这种事情的发生。一定要记住,不管是出借,还是投资,只要钱出了你的手,你就失去了很大一部分控制权。
二是及时掌握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给帮助我们的人以帮助。最好在签合同时有担保,或者诉讼阶段就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及时提供对方存款等账户信息。实在不行,用拘留措施,不过每次拘留只能15天之内。
总之,被执行人有财产且是可以执行的财产,执行就容易。否则,执行就难。这里面,法院和法官的责任心重要,但总体来说,不是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