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的思考

对某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的思考

案由:2025年2月26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幼儿园食品处理区配备的消毒柜存在严重问题,用于摆放餐具的托盘表面生锈且布满污渍,而该消毒柜正被用于消毒、保洁餐具,并供给在校学生就餐使用。鉴于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然而,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仍未有效落实整改要求,存在多项问题。具体包括:垃圾桶未使用脚踏式,增加了人员与垃圾桶直接接触导致交叉污染的风险;食品留样与实际食谱不一致,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事故的追溯和调查;消毒柜托盘生锈有污渍未清理更换,消毒柜无法有效发挥消毒作用;操作间抹布未按规定摆放,可能导致食品加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食品库房未配备防鼠设施,增加了食品被鼠类污染的可能性;餐饮具消毒记录不完善,难以保证餐饮具消毒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散装食品标识标签不完善,不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该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的定性处罚问题产生了分歧。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种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当事人某幼儿园食品处理区配备的消毒柜内,用于摆放餐具的托盘表面生锈且布满污渍,而该消毒柜正被用于消毒、保洁餐具,并供给在校学生就餐使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该幼儿园消毒柜托盘生锈有污渍,且在首次责令整改后仍未清理更换,属于典型的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清洗维护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定性处罚。他们强调,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幼儿园作为特殊场所,其食品安全管理更应严格。此类未按规定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餐具的消毒效果,进而威胁到学生的饮食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威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部分行为可单独定性处罚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某幼儿园存在消毒柜托盘未按规定维护的问题,但复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如垃圾桶未使用脚踏式、食品留样与实际食谱不一致等,与设施设备维护并非同一性质。他们认为,这些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应当分别定性处罚。例如,垃圾桶未使用脚踏式可能涉及卫生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定性处罚。而食品留样与实际食谱不一致则可能违反食品留样制度的相关规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当事人因食品留样与实际食谱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四条“留样要求(一)食堂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第三十六条“记录管理(一)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与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其定性处罚。他们认为,若将所有问题笼统地按照“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进行处罚,可能导致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无法准确体现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利于对幼儿园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指导。

分析:一是按“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定性的合理性及局限性。1.合理性。法律条文依据明确: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将“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列为处罚情形之一。幼儿园消毒柜托盘生锈有污渍且未及时清理更换,符合该条款所描述的违法情形。幼儿园未按规定维护消毒柜托盘,使得消毒柜无法有效发挥消毒作用,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符合食品安全监管目标:从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出发,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格处罚,有助于促使幼儿园高度重视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时,统一按照该条款处罚,操作相对简便,能够快速对违法行为作出回应,维护市场监管秩序的统一性和严肃性。2.局限性。忽略其他问题独立性和危害性:这种观点将所有问题都归结为设施设备维护不当,可能忽略了其他问题本身的独立性和危害性。如食品留样与实际食谱不一致,可能涉及到食品溯源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环节,其违法性质和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与设施设备维护问题并不完全相同。若简单合并处罚,可能无法准确评估该行为对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也无法给予幼儿园足够明确的整改方向。二是综合考量分别定性处罚的合理性及局限性。1.合理性。体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支持分别定性处罚的观点充分考虑了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垃圾桶未使用脚踏式,这涉及到卫生设施的配备标准问题。脚踏式垃圾桶能够有效减少人员与垃圾桶的直接接触,降低交叉污染的风险,是保障食品处理区卫生环境的重要设施。将其单独定性处罚,能够明确幼儿园在卫生设施配备方面的责任,促使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改。食品留样与实际食谱不一致,违反了食品留样制度旨在保障食品安全追溯和事故调查的基本要求。准确的食品留样记录对于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追究责任至关重要。对该行为单独处罚,有助于强化幼儿园对食品留样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分别定性处罚能够更准确地体现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处罚决定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提高整改效率和质量:幼儿园可以根据不同的处罚决定,有针对性地对各项问题进行整改,提高整改效率和质量。同时,这种处理方式也符合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要求,能够更好地平衡食品安全监管与幼儿园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2.局限性。执法工作量大成本高:分别定性处罚需要对每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法律适用分析,执法工作量相对较大,执法成本较高。违法行为界限划分难: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划分不同违法行为的界限,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处罚漏洞,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经验,在实际执法实践中,工作难度较大。

思考一:准确把握法律立法目的与原则。《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对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进行定性处罚时,必须始终围绕这一立法目的展开。无论是严格按“未按规定定期维护”定性处罚,还是综合考量分别定性处罚,都应确保处罚结果能够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时,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例如,对于消毒柜托盘未按规定维护这一直接影响餐具消毒效果、危害程度较高的行为,可以适当从重处罚;而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问题,如操作间抹布未按规定摆放等,可以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思考二: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整体性与关联性。虽然不同问题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它们往往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例如,消毒柜托盘未按规定维护可能导致餐具消毒不合格,而餐具消毒不合格又与食品留样不规范等问题共同构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定性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这些违法行为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既要准确界定每个问题的法律责任,又要避免将问题割裂开来处理。可以通过对各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一个合理的处罚方案,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又避免过度处罚。例如,可以将多个相关联的违法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处罚时综合考虑其整体危害程度,同时对每个具体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思考三:强化执法指导与教育功能。对于幼儿园这类特殊主体,处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强化执法指导与教育功能,帮助幼儿园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可以同时向幼儿园提供详细的整改建议和指导,明确各项问题的整改要求和标准。例如,针对消毒柜托盘问题,可以指导幼儿园如何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制度,如何选择合适的托盘材质和清洗消毒方法;针对食品留样问题,可以提供留样记录的规范模板和填写要求等。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幼儿园主动整改,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思考四:加强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在对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进行处理时,需要加强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与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对幼儿园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例如,教育部门可以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疾病防控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通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同时,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幼儿园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总之,对某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的定性处罚问题,反映了食品安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复杂情况。不同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准确把握法律立法目的与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整体性与关联性,强化执法指导与教育功能,加强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在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核心目标下,既要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又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给予其合理的整改机会和指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科学合理的定性处罚,促使幼儿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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