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是一家公司的创始股东,公司另一股东为A公司,某一天,K接到A公司的一位负责人的电话,电话里这位负责人告诉K,A公司可能会破产。
K的担心是,如果A公司破产,那么对K公司意味着什么?A公司在K公司的股权将会被如何处理?又会给K公司带来怎样的影响?K感叹到公司的投资者会破产,并因此牵连到他辛苦打造的公司的完整性,是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毕竟投资股东的实力是10个K公司都无法企及的,如果说有破产可能性,那么这种危险发生在K公司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发生在A公司的可能。
我国公司法施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形主要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时在公司章程、入股协议等相关协议中可做出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形预设,本文仅就K公司所遇问题---股东破产情况下退出公司做简要分析。
有成功的企业,就有失败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对失败企业的市场出清。近两年,破产案件有新的爆发,无论对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都感觉到破产不再是那种老到似乎一直停留在讨论层面的话题,破产法律框架力度的强化,也让破产危局中的各相关方在应接不暇中调整认知。
1.如果公司股东被宣告破产,对公司意味着什么?
“危险的到来很少是出其不意的,总是事前发出各种各样的警示信息,让人识别,做好防范准备。可怜的是,这一次次的机会,都被错过了。于是,真正的危險就随之而来了。”
股东的破产对于被持股公司来讲,犹如一只灰犀牛,很多公司容易忽略对于股东可能先于自身破产的风险防范,以致忽略可能已经出现的安全垫设置机会。
如果股东破产,破产股东的对外投资将被实施追回措施,其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资产将被列入破产财产,被出售或转让。
股东破产将使公司因此面临被陌生人介入进而破坏原有股权架构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将在一段并不短的时间内波动。
2.破产股东未实际缴足出资额的情况下,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权益应该如何确认?
破产股东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仅可以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方能换取对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权益(公司章程对此有豁免规定或其他合理限制约定除外),破产股东可追回的股权应且只应是其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份额,当然不可避免的是破产股东对于其并未实际缴付的那部分股份在本次追回中如何处理一定有可以想象的不同意见,而是否需要就该部分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的退出也给付一定溢价的考虑,是双方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3.破产股东会以怎样的方式追回对外投资?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的投资股权的处理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并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追收。 破产股东的破产管理人对投资权益应完成评估、变价等程序。依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应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按照通过的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在有追偿价值的前提下,出售变价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仅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时由法院裁定。如股权价值为负值,则会停止追收。
关于破产股东对所持股权的变现价,如果破产股东债权人会议对此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如有异议,则需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
4.投资者追索对外投资的股权,被投资公司前提股东可通过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参与被追索股权的出售或转让。 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予以收回,管理人拍卖或协议转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破产股东的破产管理人处理对外投资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被持股公司股东征求同意,并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经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购权,这里对“同等条件”的判断,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如该部分股权采取拍卖方式,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其他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