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原来就职于A公司,并担任A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每个月多支付3000元工资给小李。后来小李因为个人原因从A公司离职。小李离职一年后,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小李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小李找到法官了解后得知,因为小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法院有执行案件未履行,法院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问题: 小李从A公司离职后,A公司为逃避责任一直不予办理法定发表人变更登记,小李怎么办才能不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于像案例中小李这样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来说,在挂名之初,可能都认为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的人认为这样不用干活又能有钱拿的事情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遇不可求;也有人出于朋友意气,认为只是帮朋友的一个小忙,对自己也不会有什么影响。殊不知,正是这样的小事可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麻烦。对于需要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来说,想当法定代表人容易。但是,如果出现像案例中小李这样的情况,想不想当法定代表人,却不能由小李决定。
《民法典》及《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A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先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这一切都需要A公司及其股东配合。但是现在A公司不配合办理。小李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是小李诉讼可能面对如下诸多困难:
一、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二、如果法院受理,被告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三、要具备什么条件,法院才会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三、法院判决后,能否执行的问题?
针对前述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相关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直是此类案件诉讼实务中的重点及难点问题。而各个地方法院的判决也是各不相同。对于该问题,本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的观点进行分析。 案件情况:该案当事人王惠延以没有实际担任赛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赛瑞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一审二审法院观点: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受理王惠延的起诉,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再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会决议的履行问题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履行股东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王惠延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惠廷的该项诉讼请求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惠廷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该案。 从前述案例也可以看得出来,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受理,一审、二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这样截然相反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前述案例,仍有地方法院对类似案件不予受理。本人认为,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且已经穷尽一切自力救济途径,公司仍然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二、如果法院受理,被告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起诉谁?诉讼请求如何确定?也是诉讼中的重难点问题。 (一)对于起诉的被告主体问题。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此类诉讼的适格被告是公司。同时,因为变更法定法代表人涉及到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在起诉时应将公司股东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更有利于解决相关争议,公司股东也有义务配合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二)关于诉讼请求如何确定的问题。 原告提起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讼时,一般会提出如下几种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未按照判决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视为原告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判令公司及股东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至第三人名下,涤除原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判令公司及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撤销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4、判令涤除原告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关于此类诉讼,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及个案情况考虑到后续执行的问题,本人建议,诉讼请求中最好有以下内容: 要求判决公司及股东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撤销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涤除(撤销)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的,视为原告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一般来说,满足下列条件,法院通常会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一)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没有隶属等实质关联关系,原法定代表人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能力。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通常来说,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的股东、员工,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公司具有实质关联关系。这样的关系让法定代表人实际能够拥有并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能够代表公司从事相应的活动。一旦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复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便失去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能力及资格。此时,原法定代表人形同虚设,继续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二)公司怠于履行变更义务。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及资格后,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及时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公司为了规避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义务,怠于办理变更登记。此时,如果继续让跟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挂名法定代表人,必然对公司造成经营风险。同时,对原法定代表人也会造成风险,并且原法定代表人遭受的风险与其个人行为无关,且不受其个人控制。这对原法定代表人来说相当不公平。 (三)原法定代表人已经穷尽了一切自力救济途径。 诉的利益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条件。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不需要通过法院处理或者法院无法处理的,便不具有诉的利益。因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原法定代表人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要举证证明,除了向法院起诉外,当事人已经穷尽一切救济途径。
四、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的问题。 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诉讼后,如何执行也是此类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执行方式及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对措施也是各不相同:有在公司登记事项中直接备注法院判决内容的;有直接在工商登记中将法定代表人名字变更为法院判决的;也有即便法院判决涤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但是法院在执行时仍然因为公司没有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督部门无法执行相关判决的。这来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大多数。对于执行问题,本人建议,在提起相应的诉讼时,可提前在当地搜索相关案例并提前了解执行情况,根据当地法院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情况确定自己的诉讼方案。 以上是小李要涤除其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所要面临的问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得出来,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大家想象的只是挂个名而已。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容易,但是当你想退出时,不是你想退就能退的了。挂名法定代表人有风险,不要为了贪图小利或是一时意气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