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在其学术活动的较早时期,就以一种全面而系统的方式提出了他的法律哲学。但是他在自己的整个学术生涯中,却对其法律哲学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正。[240]在早期阶段,他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独立和自然权利,而在晚期著作中,他则转向强调民族国家的重要性并证明将民族国家的活动扩大到保护普遍自由的范围之外是正当的。例如,在经济方面,他反对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政策,并主张由政府来管理生产和由国家垄断对外贸易;在政治领域,他也逐渐地背离了他在年轻时代所主张的个人主义。他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的集体实体,并逐渐把个人的主要命运和责任与民族国家紧紧勾连在一起;亦因此,他倾向于用马基雅维利的政策来统治国家的政治生活,进而结束了他对精神的崇拜。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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