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抗旱井成摆设,这个责任谁来担?

据大连日报6月15日《大连老崔扎心了:43棵樱桃树说砍就砍,换来一口…》中报道,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崔屯村根据抗旱需要,由财政拨款十几万元打出来的十几米深的井,周边村民并没有受益,在这口井附近,之前也花了十几万元,打了一口枯井,目前已经废弃。

同时记者也在报道中提出疑问:大口井如何选址自有其科学标准,但在一口枯井附近再打一口井,村民们实在是看不明白。

抗旱井,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农民农业抗旱的,这也是国家出此项专项资金的政策目的。抗旱井能抗旱,首先得有水,没有水的抗旱井不知如何抗旱?“抗旱井”如今成了村民没有受益的“真旱井”,谁之过?

正如记者报道中发出的疑问:抗旱井的选址应有科学标准,在一口枯井边再打一口井,这是谁选的址?

抗旱井是一项政府财政工程,理应把钱用好,发挥其应有效力,不能造成资金上的浪费,否则,将损政府部门的形象。

针对报道中反应的问题,我们有如下疑问:

1、工程招标是否规范?是否有串标问题?谁负责立的项?谁负责招的标?谁负责的监理和验收?

2、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是否存在不负责问题?

3、建设单位是否有过监管?资金是否如数给付到位?是否有截留?

4、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及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没有责任心、“睁只眼闭只眼”问题?对报道中反应的问题是否予以重视和整改?

为此,本平台呼吁,瓦房店市纪委监察委应该介入审查调查,查清背后是否存在不作为问题、玩忽职守问题和腐败问题,给公众和村民一个交待。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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