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某矿业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发放工资采取压1个月发放的方式,即3月工资在5月才被发放。
朱某以某矿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经劳动仲裁程序起诉,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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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有规定,公司在向员工支付工资时,除非出现法定减发、延发的情形,否则务必要满足“足额”“按时”两个关键要求。
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清。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本案例中,某矿业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于5月发放朱某3月的工资,超过了规定的发工资时间,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