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或不写,它都在那里,不增不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此条是新增条款,很重要!!!和物权法第21条相比几乎没有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写与不写,它都在那里,不增不减
”的“无用条款。不如写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登记错误赔偿基金“的条款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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