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品说“杲卿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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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说“杲卿断案”

        近日闲翻沈括先生《梦溪笔谈》,于卷二十,官政二得阅一文“张杲卿断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司法工作,所以对该文多有细品。

        张杲卿断案一文大意是:张杲卿在润州做知府的时候,有一个妇人的丈夫外出数日没有回家。突然有一天有人说,在一个菜园子的井中发现一具尸体,这个妇人赶过去看,大哭说,“这是我丈夫”,于是报知官府。张杲卿接到报案后,就令手下召集妇人的邻居向井内看是不是这个妇人的丈夫,邻居们说井太深了看不清,应该把尸体从井内打捞出来辨认。于是张杲卿说:“众人都分辨不清,为何这个妇人却知道井内死者是她丈夫呢”。于是把这个妇人收押讯问,果然是这个妇人与奸夫共谋杀了她的丈夫。

        从案件的侦破过程看,我们在折服于张杲卿的睿智,嘲笑于妇人的愚蠢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古人裁断案件主观主导化的取向,让我们用现代司法精神品说一二吧。

        其一、办案程序不严谨。本案中张杲卿大人仅凭“邻人井深不得辨,独妇人号哭吾夫也”为据,就立即将妇人“收付有司鞠问”,办案程序不够谨严。一是依据自己主观的合理性怀疑拘押妇人不严谨。案件理性分析中的合理因素可以作为办案的指导,但不能作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证据,本案中,张杲卿大人对案情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可以对妇人先采取适当的询问和监控措施,继续调查案情,不宜立即“收付有司”。二是妇人的现场表现不一定就不具有合理性。妇人夫外出数日未归,接到报信后遂有“号哭吾夫也”的现场表现,不排除因“思夫心切”,而方寸巨乱的可能。同时,妇人与丈夫生活中的接触,肯定要亲密于邻人,邻人因井深不可辨,多是缘于面目之不可辨,妇人之辨的细节比邻人多得多,如,服装、配饰、形体、样貌,甚至亲密人之间的心理感应等皆可作为辨识依据,据此分析,妇人现场之状态岂非似有其理。

        其二、证据采用标准不严谨。案件的裁断讲究的是证据的关联性,从证据的标准来看,单方证言是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就本案的记载来看,一是有司鞠问妇人的证言,明显是单方证据,与妇人相奸者之言词证据没有提及,二人是否有奸情没有查证足以说明这一点,或许可以用这仅是一份官政记录,不是办案实录,可能不会记载如此详尽,这点表示赞同。二是“有司鞠问”涉嫌刑讯问供,鞠问既是拘问,伴有强制性措施的存在,妇人面对强制性的刑讯逼问,存在屈召的可能性。由此看来,本案证据标准的把握还要更细致些。

        其三、受害主体身份确认不严谨。本份官政记录中没有谈及受害者身份确认问题,刑侦技术发展到宋代,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技术体系,宋慈的法医学专注《洗冤集录》告诉我们,确认涉案人的身份,在宋朝已不是难事,所以,本案裁断中,应该提及受害人身份确认问题。

        本文写到这里该止笔了,文章完全没有否认或怀疑该案裁断正确性的意思,仅是从现代司法精神的角度分析一下该案办理过程中应该注重的细节。不可否认,由于本案的记载主题是为了表达张杲卿大人的官政实绩,肯定存在记录侧重不同的实际,同样深有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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