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杀害10岁女孩的13岁的小男孩,引起了大众网民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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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个杀害10岁女孩的13岁的小男孩,引起了网络的广泛关注。据报道这个杀人的13岁男孩身高一米七,体重140斤,他谎称需要小女孩的帮助,便把小女孩诱骗到了自己家里。

然后,他在家里对小女孩搂抱、猥亵、杀害,而杀人后,这个小男孩还在自己所在的群里强调“自己未满14岁”,而且还说了“指纹”、“血迹”、“法医鉴定”等等反侦察的词汇。

事情发生后,记者到现场采访发现,原来这里的多名年轻女性业主都曾被这个小男孩骚扰过——有人说曾被他跟踪过,有人说曾被他搂过,有人说曾被这个孩子从背后拍肩膀,还有人说自己下楼时一直被这个小男孩回头瞅着。

身高一米七,体重140斤,对女性做出这些行为,还具有一定反侦察意识,你没看错,这真的就是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做出来的事。

因为未满14岁,所以当这个“孩子”杀害了10岁的小女孩后,相关通报是这样的:由于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看到这里,有没有觉得很匪夷所思?

一个身高170CM,体重140斤,且具有一定反侦察意识的人,这种人无论身体还是思维怎么看都像成年人了,但却因为年龄未满14岁,杀人后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没有觉得有点搞笑?

我是觉得有点搞笑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用“极限法”来做几个假设,你就会发现这里面的逻辑非常搞笑:

我假设,两个孩子打架,其中一个孩子把另一个孩子捅死了。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3岁零364天的年龄,而这个被捅的孩子是14岁零1天的年龄,那么这个捅死人的孩子,便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4岁零1天的年龄,而这个被捅死的孩子是13岁零364天的年龄,那这个捅死人的孩子,便需要负刑事责任了。

然而实际上,这两个孩子的年龄差距,也就只差两天而已。

两个一样大的孩子,因为两天的出生差距,犯法后的处罚便有着天壤之别,这是不是很匪夷所思?

用这样的“极限法”一假设,你就会发现,这明显就是生日救了一个杀人犯啊。一个人杀人不用负责的原因,竟然是因为生日,这是明显是不合理的。

想到了十几年前陈冠希主演的一个电影《狗咬狗​​​​​​​​​​​​​​​​​​​​​​​​​​​​​​​​​​​​​​​​​​​》。这个电影中,陈冠希演的是一个柬埔寨的未成年杀手。他来自一个杀手组织。

这个组织,专门找到一些年龄很小的孩子,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训练他们搏斗、杀人等技巧,以用于各种暗杀活动。所以这些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完全具备有高于普通成年人的搏杀能力了。

此时你试想一下,如果年龄未满14周岁犯罪便可以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如果有一个组织,就像陈冠希电影里的那样,专门训练14岁以下的孩子收钱后做各种极端的事件,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这些孩子犯罪之后所有人都不会负刑事责任了?

这真的是一个细思极恐的问题。

实际上,用年龄来对某些事情做严格的责任划分,是不科学的。因为在每个时期,不同年龄段的人自身的发育、认知、思维等状况,都是不相同的。我们规定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是在1979年,那个时候,很多人连饭都吃不饱。因此那个时候的人均蛋白质摄入量是很低的。所以在那个时候,用14岁来界定一些事件也许是科学的,但是放到现在,就很不科学了——因为现在儿童的蛋白质摄入量、信息渠道获取量、身体发育情况,已经跟当时的情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现在的一个10岁的孩子,没准比当年一个18岁的成年人的发育和认知还高出不少量级。

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日益发展,没准今后一个5岁的孩子就能拥有一个18岁成年人的大脑,这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

所以说,年龄只是一个人的身体某种划分指标而已,它就跟骨龄,工龄,学龄,智龄等等一样,都是给社会上的人做出的一种划分指标。因此年龄这种划分指标,实际上跟一个人犯罪后该不该负责任,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关系。

与其过分关注犯罪者的年龄,不如多研究如何做到人人平等的惩罚机制,多研究如何做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连带惩罚机制,这才是更重要和更具现实意义的。

年龄,真的不是一个人恶性犯罪后不用被严厉惩罚的理由。毕竟杀人了就是杀人了,跟他是不是14岁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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