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2、残疾或死亡的增加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各项目具体赔偿计算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误工时间*工资。

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医药嘱休息时间。残疾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工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计算平均工资,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护理时间=医院证明需要护理的时间(住院及出院后均需要医院的证明),残疾需要护理的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按车票或出租车发票计算,应在全理范围内。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营养费=医嘱说明需要增加营养+营养品发票。

7、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二十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普通适用器具)。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应有鉴定为依据。

9、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定额,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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