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二、职权
6、十四条:
1)侦查违法犯罪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维护交通安全
4)实施消防
5)管理枪支弹药
6)管理特种行业
7)警卫、守卫
8)管理集会
9)边境治安
10)管理国籍事务
11)执行【拘役、剥夺】
12)监督IT系统
13)指导安保工作、治安防范工作
14)其他
8、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公共安全,可【强行带离】、予以【拘留】或其他;
9、继续盘问权
条件:
1)被指犯罪;
2)作案嫌疑;
3)身份不明;
4)可能有赃;
时间:24-48h,通知家属或单位;
13、履行职责中的【优先权】
紧急需要,出示证件,优先交通、通信、场地、建筑,事后补偿或赔偿;
14、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有危害的精神病人,约束性措施;XJYSP,送指定场所,通知监护人;
15、交通管制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交通管制;
17、现场管制权
县级以上公安,经【上级公安】和【同级政府】批准,可现场管制;
可强行驱散,拒不服从的,可【强制带离】或者【立即拘留】;
19、危难救助权
非工作时间,职责内,应履行;
三、义务与纪律
20、必须做到:(1)~(4)
“两公两人”
22、不得为之:(1)~(12)
23、规定着装
四、组织管理
24、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25、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一、二、三级
警督:一、二、三级
警司:一、二、三级
警员:一、二级
(区别“队建制”: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
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的警衔制度:
正部级:总警监,副部级:副总警监
正厅级:一~二级警监,副厅级:二~三级警监
正处级:三级警监~二级警督,副处级:一级警督~三级警督
正科级:一级警督~一级警司(“1-1”),副科级:二级警督~二级警司(“2-2”)
科员(警长):三级警督~三级警司(“3-3”)
办事员(警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察的警衔制度:高级、中级、初级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国务院总理】授予
三级警监、警督:【公安部部长】授予
警司:公安局【局长】授予
警员: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授予
【公安部】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的【政治部主任】授予
26、【民警】担任条件 &
1)年满18;
2)拥护宪法;
3)良好品行;
4)身体健康;
5)【高中】以上;
6)自愿从事;
不得担任:受过刑罚 or 被开公职
28、民警【领导】职务担任条件
1)法律【专业】知识;
2)政法【工作】经验;
3)【大专】以上;
4)警校【考试】合格;
31、奖励
嘉奖、三等工、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受奖励,可提前晋升警衔+一定物质奖励
五、警务保障
32、【命令有误】,可提意见,但【不得中止】,后果【上级负责】;
33、对于【超越职责】的指令,【可拒绝】,并向【上级报告】;
35、阻碍执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公然侮辱;
2)阻碍取证;
3)拒绝进入相关场所;
4)给警车设置障碍;
暴力威胁、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36、非法冒用警标、制服、警械、证件,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六、执法监督
42、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45、民警的回避
七、法律责任
48、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可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违反纪律,可停职、禁闭等;
49、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犯罪则追究刑责;未犯罪则行政处分;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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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