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咨询了这样一个案例。
个人合伙的一个家族企业,一共三个股东,其中两个股东之间商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
当时约订的股权转让价格是300万。
已经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
事情发生在2007年左右。
现在因为税务征缴比较严,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请求解答。
在听完朋友的案例以后,朋友需要解答下面三个问题:
一是股权转让问题。
当事人说他们之间进行的是股权转让。
我首先纠正这个说法。
股权转让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行为。
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他们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转让的是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股权转让。
二是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问题。
上面分析了已经说了,这个虽然不是股权转让,但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也是涉及到税收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转让,有收入所得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三是当事人提出来的,如果他们再签订一个协议,把这个股权转让回去,能不能规避税收的问题。
这个是不能的。因为签订新的一个股权转让协议,虽然说当事人还是这两个人,主体没有变,但是确确实实发生了股权转移的事实。
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事项。如果再签订的话,就是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签订合伙财产转让协议,并且是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进行转让,这个不仅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且也重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重新签订转让协议是达不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其实在生活中,我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
当事人认为,我的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样,还能说一堆专业术语。
比如说这个当事人,他就认为他的就是股权转让问题。他通过手机百度都查询了,如果再转让回去可能就能得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对这些看法,我只能说,案件中一些细小的差别,决定了如何适用法律。
就像本案例,他是合伙企业呢?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就决定了他们之间转让协议的性质。从而导致现在面临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法,或者补救方案。
专业律师,解决专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