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员角色的某些陈述:
现阶段的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思想中,另一种尝试是描述在最满意的治疗关系中发生了什么,描述基本假设是通过什么方式得以实践的。这种思想的观点是,咨询员的功能是尽可能的设想当事人的内在含义,像当事人一样观察世界,像当时一样看自己钉在这么做的时候,排除所有来自外在世界的概念,且和当事人进行同理的交流。
资金在一篇未发表的文章中对咨询员的这种功能进行过深度的描述:
另一种水平的非指导咨询员的反应,这种反应对作者来说呈现了非指导的态度。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目标,而不是咨询员的实践。但是在有些人的经验中,这是一个很高但可达到的目标,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咨询过程的本质。在这个水平上,咨询员的参与变成了一种活跃当事人要表达的情绪的经验,咨询员尽最大努力深入与他沟通人的人的内心,他试图和要表达的态度同生共存而不是仅仅观察他。他试图抓住这些变化多端的态度的每一点细微变化。换言之,试图把自己完全纳入对方的态度中。在这种努力过程中,咨询员当然没有任何其他种类的活动或态度的余地,因为他如果试图和其他人的态度共存的话,他不可能诊断他人。他不可能想着让治疗过程走快些。他是另一个人,但也不是当事人,理解不是自发的,但是必须达到的。而这是通过最深层的,持续的,主动的,对他人情绪的关注,排除了任何其他种类的关注达到的。
也许这样的描述仍然很容易被误解,因为当事人的体验与他的态度共存。不是根据咨询员方面的情感认同,这是一种同理性认同,通过沉浸到同理过程中,此时咨询员察觉到当事人的愤恨,希望和恐惧,而不是他自己作为咨询员体验到这些愤恨、希望和恐惧。
另一种对这个观点的表达是笔者作出的,如下: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开始日益重视对这段关系中当事人中心的强调,因为咨询员越是更多的完全从当事人本身的角度去理解他,这种疗法越有效。
我们现在已经认识到,如果我们能够在那时提供一种理解,就像当事人自己理解自己一样,他就可以完成其他的事情。咨询员必须放下他的诊断和诊断思维这些当务之急,必须抛弃他做专业评价的倾向,必须停止他做出精确判断的企图,必须抵御深藏的指导他人的诱惑,而且必须只集中于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对当事人目前意识层面所具有的态度提供深刻的理解和接纳。在此时,当事人正在一步步地探索那些被他的意识否认的危险领域。
这种描述阐明的是,在这种关系中,仅只有在咨询员能深刻的、真诚的采纳当事人的态度时才存在。当事人中心治疗,如果有效的话,就不可能是一种花招或工具。它是一种通过转让当事人自我指导来巧妙地指导当事人的方法。要达到治疗目的的话,必须要真诚地接纳。正是这种治疗关系中敏感的、真诚的“当事人中心”是我认为的非指导疗法和其他疗法的区别的第三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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