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8-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产权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三权加在一起才是完整的产权。

一、使用权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这两个并行的概念之间有冲突,目的是为了处理对产权主张的矛盾。

对资源使用有冲突的双方,各自给对方找个台阶。“一份资产,两种说法,各自表述,互不影响”。
例如:
1、“深圳第一拍”,突破了中国宪法1982年版的规定(不得转让土地),1988年修订宪法,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获得了开发资金。

仅看条文,无法理解条文、字眼之间的冲突,必须放到经济背景里去看,才能打破僵局,释放资源。

2、英国:土地所有权归女王,打仗时可以征用;使用权归个人,不打仗时,怎么用归个人。这是不同条件下的使用权。
3、很多国家,地主是土地所有者,善于与政府打交道,减少纳税;佃农拥有土地使用权,擅长耕作技术。这是一块土地在不同环节、不同侧面的使用和分工。


二、收入分配权(收益权)

无论是产权的暂时拥有者,还是永久拥有者,都有权分配资产得到的收益。例如:房东、公司经理、国资委官员等。


三、转让权

是产权中最重要的部分。
如果一个人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出让权”,一般只是暂时拥有。

出让权意味着把一份资产未来永久的、所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次性批发转让出去。一个人只有完全拥有一份资产,他才能一次性的,把一项资产未来全部时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出去。

国资委官员只是暂时拥有国有资产,不是永久拥有。他可以决定国有资产如何使用、当前收益如何分配,但他没权把它卖了,把收入占为己有。

从产权角度看,你是不是真正拥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试金石就是看你有没有本事把它卖出去。

课堂小结

产权的三个构成部分: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其中转让权最重要,意味着永久地占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课后思考

国有资产算不算是一种明确的产权?

——我认为不算。国资委官员当然不能代表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地方政府就能代表中央、代表国家吗?也不能吧?从“深圳第一拍”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对土地资源的主张是有冲突的。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按照法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代理人,那么地方政府怎么可以把卖地的收入据为己有呢?道理虽这么说,但事实上,地方政府确实真的把地卖了,把钱收了,还把钱花了。按照薛老师所说完整产权的试金石标准,既然地方政府可以把土地顺利地卖出去,就说明:地方政府对土地具有事实上的完全永久的拥有权。这又显然与宪法相违背。所以,国有资产的产权,其中的逻辑关系是混乱的,产权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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