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与同事打架被刺成重伤,是不是工伤呢?

去年12月25日下午,在一家工厂上班的 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因货物打包问题,与同事李四 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架。相互厮打过程中,李四用剪刀刺中 张三的后背及腹部,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张三 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外伤胸脊髓损伤、多处创口、左下肢不全瘫、左侧胸腔积液,属重伤。

出院后,张三 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无記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该工厂不服工伤决定书,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张三 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三 所受到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暴力”并未界定何种性质的暴力行为,亦未明确将因触犯刑律上的“暴力”伤害排除在外。

故此,应从广义观点理解条例所规定的“暴力”行为,该规定的出发点是告诫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适当向处于社会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倾斜。

且张三 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刑事制裁,不存在该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故员工之间因货物打包问题引致打架斗殴而导致的暴力伤害不影响对其工伤性质的认定。故判决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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