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复习了一下薛老师讲的产权保护。对于犯罪有了一个新的认知。之前曾在《背后的情绪》一文中谈到,在面对一个犯罪案件发生时,人们的情绪其实是源于同情和自身的恐惧。人们害怕类似的灾难有一天降临到自己的头上,于是人们对待罪犯的情绪是极其强烈的。尤其案件涉及到伤害孩子,伤害妇女的时候,这种情绪尤为强烈。这是由于孩子和妇女本身是弱势群体,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伤害到他们,人们都可能会产生强烈的情绪。
薛老师讲到产权保护的时候,提到三个产权保护原则。第一个,财产原则,财产原则是指如果有人想要你的手表,那么他需要出钱购买你的手表,价格由你指定,满足你的价格要求,经过你同意,交易才成立。第二个,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当你的产权被侵害,侵害者做出赔偿,赔偿的价格不能自己指定,必须由第三方指定,可以是政府、法院、协调部门等。第三个,不可转让原则,此原则是指当你醉酒、被欺骗、情绪不可控、意志不清醒等情况下,做出的有关产权转让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是无效的。
这三种产权原则呈现一种递进关系。最理想状态是财产原则,政府完全不干预。其次是责任原则,这时政府当做第三方,略微干预。最后是不可转让原则,政府强制干预。最理想状态是每个人都希望的,而犯罪行为就是破坏了这种理想状态的财产原则。比如说抢劫,偷窃,伤人,这些行为破坏了游戏规则,使财产原则不成立,被迫使用责任原则。再比如诈骗,传销,这些行为,直接将规则变更为不可转让原则。所以犯罪分子获刑可以说因为犯了两个罪,一个是伤害了他人,另一个是违背游戏规则。对犯罪份子的惩罚,便是基于这两点。另外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律制定了不同的惩罚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惩罚过轻,犯罪分子无视惩罚,敢于破坏规则。惩罚过重,犯罪分子敢于罪上加罪。比如说,强奸罪是死刑,伤害妇女罪是死刑,那么反正是死刑,干脆杀人灭口好了。
于是我们看到了,群众的情绪和法律的惩罚措施起了冲突。人们希望在某些罪行上,给予犯罪分子更大的惩罚,而律法要考虑如果这么干,会不会逼迫犯罪分子犯下更大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