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看病,越看越严重,谁来承担?
医院本来是救死扶伤,使病人解除病痛,恢复健康的地方,但如果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越来越严重。这样的结果,由谁来承担呢?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了过错责任于替代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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